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317號
TNDM,114,附民,1317,202505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17號
原 告 彭慧雯
被 告 蔡佳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4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43號被告蔡佳蓁因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