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26號
原 告 陳錦蓮
被 告 蔡石瀨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易字第505號判決無
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