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123號
TNDM,114,附民,112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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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9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89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77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8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123號
原 告 聶廷孝
邱玉慧
芳玲

林裕耀
蕭惠娟
被 告 李妮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65號)
,經原告聶廷孝(114年度附民字第890號)、原告邱玉慧(114
年度附民字第899號)、原告符芳玲(114年度附民字第977號)
、原告林裕耀(114年度附民字第1018號)、原告蕭惠娟(114年
附民字第1123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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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