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86號
原 告 蘇家德
被 告 毛昭文
上列原告因被告侮辱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14號),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毛昭文被訴侮辱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以114年度易字第514號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