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4年度,19號
TNDM,114,金訴緝,19,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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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4
73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振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下列部分予以補充、更正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所載:「於民國113年9月間之不詳
時間」,更正為:「於民國112年9月間之不詳時間」。
 ㈡起訴書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振升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二、審酌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利用人性弱點接觸被害人,進而對
其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對於詐欺被害
人而言,其等交付之財物往往不限於自身所有,甚至包括向
親友借貸所得,是以被害人一旦遭詐騙,不但因自身財產大
量損失以致其日常生活用度即刻受到極大限制,往往更因被
害人大量向親友借款而高度負債;而一旦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被害人往往須多次往返法院,期能透過司法程序主張自身
權益,然因遭查獲者多係下游車手,資力微薄,被害人因無
法獲償,因而陷入重度憂鬱甚至輕生者比比皆是。被告明知
上情,仍因貪圖一己私利,加入詐欺集團聽命上游詐欺集團
成員擔任車手,所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妨礙國家對於詐欺
行為之刑事訴追,雖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仍不
應輕縱;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 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 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 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 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兼衡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 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沈昌錡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判決主文、宣告刑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示 陳振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如本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 陳振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如本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 陳振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如本判決附表編號4所示 陳振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如本判決附表編號5所示 陳振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如本判決附表編號6所示 陳振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本判決附表編號7所示 陳振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如本判決附表編號8所示 陳振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如本判決附表編號9所示 陳振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0所示 陳振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 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1所示 陳振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出帳號 匯入帳號 (人頭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轉匯金額 提領地點 1 蕭如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6時5分許,撥打電話給蕭如宜,佯稱因下單遭駭客竊取資料,須取消錯誤下單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⑴9,988元 ⑵9,989元 ⑶9,990元 ⑴112年11月22日17時04分 ⑵112年11月22日17時08分 ⑶112年11月22日17時10分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蕭如宜 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林金燕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1月22日17時13分 ⑵112年11月22日17時15分 ⑴6萬元 ⑵4萬7,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西門路郵局) ⑷3,768元 ⑷112年11月22日17時12分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蕭如宜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⑸5,360元 ⑸112年11月22日17時17分 富邦銀行帳戶 戶名:蕭如宜 帳號:000-000000000000 2 許瓊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6時2分許,撥打電話給許瓊方,佯稱個資外洩須轉帳核對資料等語,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⑴4萬6,079元 ⑵2萬8,123元 ⑴112年11月22日17時03分 ⑵112年11月22日17時05分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許瓊方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⑶112年11月22日17時26分 ⑷112年11月22日17時27分 ⑶1萬5,000元 ⑷6,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公道門市) ⑶2萬1,989元 ⑶112年11月22日17時26分 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瓊方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⑸112年11月22日17時32分 ⑸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南夏林店) ⑷3萬2,989元 ⑷112年11月22日17時28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林金燕 帳號: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2日  18時22分   1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友愛門市) 3 蔡詠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5時34分許,假裝買家傳訊給蔡詠茵,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訂單,需賣家認證帳號等語,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22日   17時17分 永豐銀行帳戶 戶名:蔡詠音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1月22日17時37分4秒 ⑵112年11月22日17時37分54秒 ⑶112年11月22日17時38分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2萬2,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 4 黃奕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6時9分許,撥打電話給黃奕禎,佯稱會員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為代理商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⑴4萬9,986元 ⑵4萬9,986元 ⑶2萬9,986元 ⑴112年11月22日17時22分 ⑵112年11月22日17時24分 ⑶112年11月22日17時37分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黃奕禎 帳號: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黃奕禎 帳號: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黃惠琦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1月22日17時54分23秒 ⑵112年11月22日17時54分29秒 ⑶112年11月22日17時55分 ⑷112年11月22日17時56分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京城商業銀行營業部) ⑸112年11月22日18時5分 ⑸1萬5,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台南南新店) 5 洪健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假裝買家傳訊給洪健誌,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訂單,需賣家認證帳號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8,183元  112年11月22日   20時4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戶名:洪健誌 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潘信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1月22日20時17分 ⑵112年11月22日20時18分 ⑴6萬元 ⑵4萬8,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中正路郵局) 6 曾俊瑋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7時許,假冒朋友羅靜樺傳訊予曾俊瑋借款之猜猜我是誰手法,致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元  112年11月22日   20時10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戶名:曾俊瑋 帳號:000-000000000000 7 許晉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8時許,假冒朋友羅靜樺傳訊予許晉嘉借款之猜猜我是誰手法,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⑴3萬元 ⑵2萬元 ⑴112年11月22日20時13分 ⑵112年11月22日20時20分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許晉嘉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2日  20時24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8 莊淑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9時許,假裝買家傳訊給莊淑惠,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訂單,需賣家認證帳號等語,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9,987元 112年11月22日 20時10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莊淑惠 帳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戶名:黃惠琦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2日  20時21分   3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永福門市) 9 莊濠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20時43分許,假裝買家傳訊給莊濠光,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訂單,需賣家認證帳號等語,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5萬元  112年11月22日   20時58分 京城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莊濠光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2日  21時16分   4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公道門市) 10 鍾玉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7時33分許,撥打電話給鍾玉芳,佯稱系統錯誤需取消刷卡紀錄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⑴2萬9,987元 ⑵2萬9,987元 ⑶4萬9,987元 ⑷4萬9,986元 ⑸4萬9,987元 ⑴112年11月22日20時31分 ⑵112年11月22日20時34分 ⑶112年11月23日0時3分 ⑷112年11月23日0時9分 ⑸112年11月23日0時13分 三信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鍾玉芳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鍾玉芳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鍾玉芳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鍾玉芳 帳號:000-000000000000 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陳耀輝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1月22日20時37分 ⑵112年11月22日20時38分 ⑶112年11月22日20時40分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台南永福店) ⑷112年11月22日20時57分 ⑷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台南西門路郵局) ⑸112年11月23日0時9分05秒 ⑹112年11月23日0時9分42秒 ⑺112年11月23日0時10分 ⑸2萬元 ⑹2萬元 ⑺1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台南忠義店) ⑻112年11月23日0時13分 ⑼112年11月23日0時14分 ⑽112年11月23日0時15分 ⑾112年11月23日0時15分 ⑿112年11月23日0時16分 ⑻2萬元 ⑼2萬元 ⑽2萬元 ⑾2萬元 ⑿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11 張紹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7時50許,撥打電話給張紹彬,佯稱系統錯誤致個資外洩遭盜刷需取消等語,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9元 ⑶2萬9,987元 ⑷2萬元 ⑴112年11月22日22時8分 ⑵112年11月22日22時10分 ⑶112年11月22日22時18分 ⑷112年11月22日22時25分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張紹彬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黎寶玉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1月22日22時17分 ⑵112年11月22日22時18分 ⑶112年11月22日22時20分 ⑴6萬元 ⑵3萬9,000元 ⑶3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南門路郵局) ⑷112年11月22日22時39分 ⑷2萬5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台南忠義店)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473號  被   告 陳振升 男 OO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縣○○鄉○○路00號            居○○縣○○鄉○○路00號O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振升(Telgram通訊軟體【下稱飛機軟體】暱稱「火拳艾斯 」)於民國113年9月間之不詳時間,經鄭恩碩(飛機軟體暱稱 「黃茗薑母鴨」,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另囑警偵辦)引介 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Telgram通訊軟體暱稱「 大蟒蛇」、「茶碗蒸」、「副班長」、「馬德邦」、「家樂 福」、「騎著烏龜繞台灣」、劉安修(飛機軟體暱稱「七殿 泰山王」,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前經本署檢察官另案提起 公訴)、蔡秉穠(飛機軟體暱稱「碰氣」,涉犯詐欺等罪嫌部 分,另囑警偵辦)等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共組「校慶園遊會」 之詐欺飛機軟體群組,由劉安修擔任第一線取款車手,負責 以人頭帳戶提款卡收取詐欺所得財物之工作,陳振升則負責 擔任取簿手及收水等工作,並約定陳振升可先自「大蟒蛇」 取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逐次折抵每次領款可得之報酬 。謀議既定,陳振升與本案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準備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並派員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均在不詳地點,各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實 施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匯、存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如 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劉安修依「副班長」之指示,向 陳振升取得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並自附表所示之 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之自動提款機,將如附表所示之人匯 入之上開款項提領殆盡後,旋即於112年11月22日至23日間 之不詳時間,多次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停車場、臺南 市中西區五妃街419巷弄內、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美術館外 等地,將領得款項交由依「大蟒蛇」指示於上開地點等待之 陳振升,復由陳振升將前揭款項再轉交予蔡秉穠,進而掩飾 、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經如附表所示之 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蕭如宜許瓊方蔡詠音、黃奕禎洪健誌許晉嘉莊淑惠、莊濠光、鍾玉芳張紹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振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另案被告劉安修於警詢時之證述 ⑴證人於臺南地區領款後,都是由暱稱「碰氣」之蔡秉穠、暱稱「火拳艾斯」之被告陳振升前來收款之事實。 ⑵證人於112年11月22日至23日間交水對象皆為被告,交款地點有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停車場、臺南市中西區五妃街419巷弄內、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美術館外等地之事實。 3 ⑴證人即告訴人蕭如宜許瓊方蔡詠音、黃奕禎洪健誌許晉嘉莊淑惠、莊濠光、鍾玉芳張紹彬;證人即被害人曾俊瑋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上揭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報案資料各1份 ⑶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人頭帳戶之事實。 4 證人劉安修領款監視器翻拍照片25張 佐證證人有於附表所示時、地領取告訴人或被害人受訛詐款項之事實。 5 ⑴被告手機飛機軟體帳號首頁「火拳艾斯」翻拍照片1張 ⑵被告手機飛機軟體「校慶園遊會」群組對話翻拍照片1份 ⑶被告手機飛機軟體與「騎著烏龜繞台灣」對話翻拍照片1份 佐證被告以飛機軟體「火拳艾斯」之暱稱,加入本案詐騙團之飛機軟體「校慶園遊會」群組之事實。 6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停車場、臺南市中西區五妃街419巷弄內、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美術館外被告收水地點照片暨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 佐證被告於112年11月22日至23日間之不詳時間,於左列地點,多次向證人劉安修收水之事實。 7 ⑴本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6123號、113年度偵字第1490號、2887號起訴書1份 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1份 佐證證人劉安修擔任本案詐騙集團之取款車手,並由被告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交款予被告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



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三、核被告陳振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2款3人以上 詐欺取財、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 錢、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 等罪嫌。被告與鄭恩碩劉安修、蔡秉穠、「大蟒蛇」、「 茶碗蒸」、「副班長」、「騎著烏龜繞台灣」、「馬德邦」 、「家樂福」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編號1首次參與詐騙部分係 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等罪嫌及附表 編號2至11部分係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均為 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均請從一重以3人以上詐欺取財 罪處斷。再者,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 ,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被 害人之人數定之,是被告對附表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所為1 1次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因 上開犯行所得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最高法院104年度 第13次、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揭櫫意旨,就被告實際分配 所得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沈 昌 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 侑 璋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出帳號 匯入帳號 (人頭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轉匯金額 提領地點 1 蕭如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6時5分許,撥打電話給蕭如宜,佯稱因下單遭駭客竊取資料,須取消錯誤下單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⑴、9,988元 ⑵、9,989元 ⑶、9,990元 ⑴、112年11月22日17時04分 ⑵、112年11月22日17時08分 ⑶、112年11月22日17時10分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蕭如宜 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林金燕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1月22日17時13分 ⑵、112年11月22日17時15分 ⑴、6萬元 ⑵、4萬7,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西門路郵局) ⑷、3,768元 ⑷、112年11月22日17時12分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蕭如宜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⑸、5,360元 ⑸、112年11月22日17時17分 富邦銀行帳戶 戶名:蕭如宜 帳號:000-000000000000 2 許瓊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6時2分許,撥打電話給許瓊方,佯稱個資外洩須轉帳核對資料等語,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⑴、4萬6,079元 ⑵、2萬8,123元 ⑴、112年11月22日17時03分 ⑵、112年11月22日17時05分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許瓊方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⑶、112年11月22日17時26分 ⑷、112年11月22日17時27分 ⑶、1萬5,000元 ⑷、6,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公道門市) ⑶、2萬1,989元 ⑶、112年11月22日17時26分 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瓊方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⑸、112年11月22日17時32分 ⑸、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南夏林店) ⑷、3萬2,989元 ⑷、112年11月22日17時28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林金燕 帳號: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2日   18時22分   1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友愛門市) 3 蔡詠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5時34分許,假裝買家傳訊給蔡詠茵,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訂單,需賣家認證帳號等語,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22日   17時17分 永豐銀行帳戶 戶名:蔡詠音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1月22日17時37分4秒 ⑵、112年11月22日17時37分54秒 ⑶、112年11月22日17時38分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2萬2,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 4 黃奕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6時9分許,撥打電話給黃奕禎,佯稱會員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為代理商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⑴、4萬9,986元 ⑵、4萬9,986元 ⑶、2萬9,986元 ⑴、112年11月22日17時22分 ⑵、112年11月22日17時24分 ⑶、112年11月22日17時37分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黃奕禎 帳號: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黃奕禎 帳號: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黃惠琦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1月22日17時54分23秒 ⑵、112年11月22日17時54分29秒 ⑶、112年11月22日17時55分 ⑷、112年11月22日17時56分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京城商業銀行營業部) ⑸、112年11月22日18時5分 ⑸、1萬5,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台南南新店) 5 洪健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假裝買家傳訊給洪健誌,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訂單,需賣家認證帳號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8,183元   112年11月22日   20時4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戶名:洪健誌 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潘信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1月22日20時17分 ⑵、112年11月22日20時18分 ⑴、6萬元 ⑵、4萬8,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中正路郵局) 6 曾俊瑋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7時許,假冒朋友羅靜樺傳訊予曾俊瑋借款之猜猜我是誰手法,致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元   112年11月22日   20時10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戶名:曾俊瑋 帳號:000-000000000000 7 許晉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8時許,假冒朋友羅靜樺傳訊予許晉嘉借款之猜猜我是誰手法,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⑴、3萬元 ⑵、2萬元 ⑴、112年11月22日20時13分 ⑵、112年11月22日20時20分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許晉嘉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2日   20時24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8 莊淑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9時許,假裝買家傳訊給莊淑惠,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訂單,需賣家認證帳號等語,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9,987元   112年11月22日   20時10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莊淑惠 帳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戶名:黃惠琦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2日   20時21分   3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永福門市) 9 莊濠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20時43分許,假裝買家傳訊給莊濠光,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訂單,需賣家認證帳號等語,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5萬元   112年11月22日   20時58分 京城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莊濠光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2日   21時16分   4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公道門市) 10 鍾玉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7時33分許,撥打電話給鍾玉芳,佯稱系統錯誤需取消刷卡紀錄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⑴、2萬9,987元 ⑵、2萬9,987元 ⑶、4萬9,987元 ⑷、4萬9,986元 ⑸、4萬9,987元 ⑴、112年11月22日20時31分 ⑵、112年11月22日20時34分 ⑶、112年11月23日0時3分 ⑷、112年11月23日0時9分 ⑸、112年11月23日0時13分 三信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鍾玉芳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鍾玉芳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鍾玉芳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鍾玉芳 帳號:000-000000000000 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陳耀輝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1月22日20時37分 ⑵、112年11月22日20時38分 ⑶、112年11月22日20時40分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台南永福店) ⑷、112年11月22日20時57分 ⑷、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台南西門路郵局) ⑸、112年11月23日0時9分05秒 ⑹、112年11月23日0時9分42秒 ⑺、112年11月23日0時10分 ⑸、2萬元 ⑹、2萬元 ⑺、1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台南忠義店) ⑻、112年11月23日0時13分 ⑼、112年11月23日0時14分 ⑽、112年11月23日0時15分 ⑾、112年11月23日   0時15分 ⑿、112年11月23日   0時16分 ⑻、2萬元 ⑼、2萬元 ⑽、2萬元 ⑾、2萬元 ⑿、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11 張紹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17時50許,撥打電話給張紹彬,佯稱系統錯誤致個資外洩遭盜刷需取消等語,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9元 ⑶、2萬9,987元 ⑷、2萬元 ⑴、112年11月22日22時8分 ⑵、112年11月22日22時10分 ⑶、112年11月22日22時18分 ⑷、112年11月22日22時25分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張紹彬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黎寶玉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⑴、112年11月22日22時17分 ⑵、112年11月22日22時18分 ⑶、112年11月22日22時20分 ⑴、6萬元 ⑵、3萬9,000元 ⑶、3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南門路郵局) ⑷、112年11月22日22時39分 ⑷、2萬5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台南忠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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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