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705號
TNDM,114,金訴,705,202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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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瑞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瑞鴻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洪瑞鴻因本案詐欺等案件,前經
本院以其涉犯詐欺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
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日將其
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
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4年4月30日由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14年觀執助字第000014號執行指揮書將
被告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且自同年5月14
日起算上開執行時間,有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則被告
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
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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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