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雨涵選任辯護人 林泓帆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