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36號
TNDM,114,金訴,136,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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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子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9
52號、113年度偵字第25798號、113年度偵字第26367號、113年
度偵字第2818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袁子正犯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袁子正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前之不詳時間,加入由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李家慶」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所屬,以實施詐取被害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
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擔任提款車手。袁子正與上
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手法詐
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入錯誤,依上
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
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匯入帳戶,再由「李
家慶」將如附表一所示匯入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給袁子正
後,由袁子正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
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後,交給「李家慶」或「李家慶」指定
之人,袁子正則可自提領金額中抽取0.5%作為報酬,藉此移
轉詐欺所得並製造金流查緝之斷點。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第
四分局、里分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被告袁子正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本院審
理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
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以
下卷宗名稱詳如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偵㈠卷第35至39頁
、本院卷第16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薇(警㈣卷第78至
79頁)、張柏正(警㈣卷第110至111頁)、劉明璇(警㈢卷第
145至146頁)、許正和(警㈢卷第155至158頁)、李昱函
警㈠卷第37至38頁)、林妍秀(警㈠卷第33至35頁)、劉振漢
(警㈠卷第29至30頁)、翁巧芯(警㈠卷第39至41頁)、吳欣
諭(警㈠卷第43至44頁)、柯文哲(警㈠卷第31至32頁)、梁
清豐(警㈠卷第25至27頁)、蘇建銘(警㈢卷第193至195頁)
林品薰(警㈢卷第177至178頁)、蔡艾伶(警㈢卷第207至2
11頁)、林瑋貞(警㈢卷第57至59頁)、王可柔(警㈢卷第69
至70頁)、林玉月(警㈢卷第79至83頁)、鄭景鴻(警㈢卷第
99至100頁)、鄭暄蓓(警㈢卷第117至118頁)、沈韋宗(警
㈢卷第135至136頁)、翁煜証(警㈢卷第221至223頁)、洪志
盛(警㈢卷第235至237頁)、林昱汶(警㈢卷第251至253頁)
、張書豪(警㈣卷第179至183頁)、林卉婷(警㈡卷第25至26
頁)、葉福錦(警㈡卷第29至36頁)、陳彤葦(警㈡卷第37至
38頁)、鄭嘉純(警㈡卷第39至41頁)、游桎珵(警㈡卷第43
至46頁)、陳潮弘(警㈡卷第47至48頁)、賴鈺雯(警㈣卷第
277至280頁)、李汶庭(警㈣卷第245至247頁)、郭泓毅
警㈢卷第287至291頁)、詹念臻(警㈢卷第271至275頁)於警
詢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下列資料附卷可佐,足認被告
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⒈告訴人簡薇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警㈣卷第97頁)、對
話紀錄截圖(警㈣卷第85至95頁)、交易明細截圖(警㈣卷第
96頁)、匯款紀錄截圖(警㈣卷第102至103頁)、賣貨便網
頁截圖(警㈣卷第101頁)、商品照(警㈣卷第98至100頁)。
  
 ⒉告訴人張柏正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截圖(警㈣卷第122至128頁
)。
 ⒊告訴人劉明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㈢卷第15
3至154頁)。
 ⒋告訴人許正和名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匯款
紀錄截圖、INSTAGRAM網頁截圖(警㈢卷第165至176頁)。
 ⒌告訴人李昱函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㈠卷第175至1
77頁)。
 ⒍告訴人林妍秀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臉書網頁截圖、ATM
匯款畫面翻拍照片(警㈠卷第167至173頁)。
 ⒎告訴人劉振漢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臉書網頁截圖
(警㈠卷第149至158頁)。
 ⒏告訴人翁巧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通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
明細翻拍照片(警㈠卷第179至185頁)。
 ⒐告訴人吳欣諭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㈠卷第187至1
98頁)。
 ⒑告訴人柯文哲之母劉竽羚名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對話紀錄
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臉書網頁截圖(警㈠卷第159至166頁
)。
 ⒒告訴人梁清豐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㈠卷第147頁
)。
 ⒓告訴人蘇建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㈢卷第203至2
05頁)。
 ⒔告訴人林品薰對話紀錄截圖(警㈢卷第185至191頁)。
 ⒕告訴人蔡艾伶匯款紀錄截圖(警㈢卷第219頁)。
 ⒖告訴人林瑋貞通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㈢卷第67至68
頁)。
 ⒗告訴人王可柔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㈢卷第77至78
頁)。
 ⒘告訴人林玉月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㈢卷
第91至97頁)。
 ⒙告訴人鄭景鴻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臉書網頁截圖
(警㈢卷第109至113頁)。
 ⒚告訴人鄭暄蓓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INSTAGRAM網頁
截圖、抽獎網頁截圖(警㈢卷第125至131頁)。
 ⒛告訴人沈韋宗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INSTAGRAM網頁
截圖(警㈣卷第155至171頁)。
 告訴人翁煜証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臉書
網頁翻拍照片(警㈢卷第230至234頁)。
 告訴人洪志盛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露天拍賣網頁
截圖(警㈢卷第245至249頁)。
 告訴人林昱汶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警㈢卷
第261至269頁)。
 告訴人張書豪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翻拍照片(警㈣
卷第185至192頁)。
 告訴人林卉婷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㈡卷第93至94
頁)。
 告訴人葉福錦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警㈡卷第101至1
18頁)。
 告訴人陳彤葦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㈡卷第127至1
33頁)。
 告訴人鄭嘉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匯款紀錄翻拍照片、交易
明細翻拍照片、臉書網頁翻拍照片(警㈡卷第141至154頁)

 告訴人游桎珵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露天拍賣網頁
截圖(警㈡卷第161至177頁)。
 告訴人陳潮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㈡卷第195至1
97頁)。
 告訴人賴鈺雯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㈣卷第295至3
07頁)。
 告訴人李汶庭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賣貨便網頁截
圖、臉書網頁截圖(警㈣卷第259至269頁)。
 告訴人郭泓毅對話紀錄截圖(警㈢卷第299至303頁)。
 告訴人詹念臻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警㈢卷第283至286頁)

 陳冠霖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警㈣卷第5頁)。
 賴進原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警㈢卷第31頁)、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㈢卷第33頁)。
 林姿妤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偵㈠卷第55頁)、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㈠卷第6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㈠卷第57頁)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警㈢卷第35頁)。
 夏堉瑄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警㈢卷第37頁)。
 黃冠博名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警㈢卷第25頁)。
 呂羿愷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警㈢卷第27頁)。
 陳姵臻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警㈢卷第29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㈢卷第41頁)。
 張以靖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警㈢卷第39頁)。
 莊旭宏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警㈡卷第51至52頁)。
 潘言承名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警㈡卷第53頁)。
 歐金盟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警㈡卷第57頁)。
 孫竣傑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警㈡卷第6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㈣卷第9頁)。
 陳奇玄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警㈢卷第43頁)。
 被告提領監視器影像截圖(警㈠卷第69至79頁、警㈡卷第65至7
9頁、警㈢卷第47至55頁、警㈣卷第43至59頁)
 GOOGLE街景查詢(警㈡卷第11至15頁)。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㈣卷第61、63頁)。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一般洗錢罪之規定業於113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依該次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為洗錢行
為,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應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而依該次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者均屬洗錢行為,其中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
者,構成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是就同
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
之本案洗錢行為而言,修正後就刑度已有異動,涉及科刑規
範之變更,即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
 ⒉按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
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
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
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
」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
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
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
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
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再者,一般洗
錢罪於舊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
金」(下稱新一般洗錢罪),新法並刪除舊法第14條第3項
之科刑上限規定;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舊法第16
條第2項及新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同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修正後之規定並增列「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則就上開修正前所
為之洗錢行為,即應詳予區辨修正前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為新舊法之整體綜合比較適用,而不得任意割裂,此為本院
最近一致之見解,倘逕適用修正後規定,其適用法則即有違
誤(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7
20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本案所
犯洗錢犯行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
億元,是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其科刑範圍
為6月以上5年以下;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規定,其科刑範圍係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
被告於偵審中均自白本件洗錢犯行,依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減輕其刑,處斷刑
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被告未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不得依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上5年以下。則被告所犯洗錢罪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
修正前之規定(6年11月)高於修正後之規定(5年),依刑
法第35條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被告以一行為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係在同一犯罪
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
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
,均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於如附表「提領時間」欄所示時間,多次分批提領如附
表所示告訴人等34人匯入之款項,各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被告對同
一告訴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祇各論以1
個一般洗錢罪。 
 ㈣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
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
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
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與「李家慶」、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多
人間,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均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
之目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刑之減輕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
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
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雖均
自白犯罪,然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不符合上開減刑之要
件,自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
刑。 
 ㈥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罪數
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況詐欺集團成員
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
,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論併
罰,自不能以車手係於同一時地合併或接續多次提領款項為
由,而認其僅能成立一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43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人對告
訴人等34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因各係於不同時
、地對不同告訴人違犯,足認其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
分論併罰(34罪)。
 ㈦被告雖係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組織而對告訴人等為本案犯行,
但本件並非被告在該等詐欺集團組織內所為之犯行中最先繫
屬於法院之案件,檢察官亦未就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提
起公訴,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本案參與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與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745、21009號起訴書記載之
詐欺犯罪集團為同一犯罪組織(偵㈠卷第38頁),該案經本
院於113年11月19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729號判決在案,為
避免過度評價,爰不就被告對告訴人等所為之上開犯行,再
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併予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具有勞動
能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利益,知悉現今社會詐欺犯罪橫
行,對民眾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竟為圖一己私
利,加入計畫縝密、分工細膩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負責收取
詐欺款項並上繳詐欺集團,就犯罪集團之運作而為相當參與
,造成檢警機關追查其他集團成員之困難,助長詐騙歪風熾
盛,破壞社會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缺乏法治觀念,漠視
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被告於本案為詐欺集團之車手
,而非首腦或核心人物,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張
柏正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07至208頁),未與其他告訴人等
和解之犯後態度;復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第211
至214頁);本件告訴人人數共計34人,其等所受損害總計
高達200萬元以上,被告本件犯行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及影響
層面甚鉅且深;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於本院自述
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本院卷第
19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㈨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所 侵害法益,及其係本於同一集團式加重詐欺目的而實行上開 各罪、各罪獨立性非高,並審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 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 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㈩被告所犯構成想像競合關係之數罪中,其重罪(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關於罰金刑部分之立法,僅選擇以 選科之態樣定之,而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則 定為應併科罰金刑,依刑法第55條但書關於刑罰封鎖效果之 規定,在具體科刑即形成宣告刑時,其輕罪相對較重之法定 最輕本刑即應併科之罰金刑,固例外經納為形成宣告雙主刑 (徒刑及罰金)之依據,然依其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落實 充分而不過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 法院在適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經整體評價後, 認為以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



雙主刑結果,將致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在符合比例 原則之範圍且不悖離罪刑相當原則之前提下,自得適度審酌 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 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情,不併予宣 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俾調和罪刑,使之相稱(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上字第54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整體審酌前 開各項量刑因子,就被告所犯之罪,認為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即為已足,尚無再以輕罪之法定刑而更予併科罰金處 罰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報酬為領得款項的5%,除了113年7月17 日、113年7月20日的報酬尚未取得,其餘所提領的款項都已 經結算等語(偵㈠卷第37至38頁),被告於113年7月12日提 領100,000元、113年7月13日提領90,000元、113年7月15日 提領596,000元、113年7月16日提領541,000元、113年7月18 日提領290,000元、113年7月19日提領143,000元,所獲報酬 為8,800元(計算式:上開部分提領總額1,760,000元×0.5%= 8,800元),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原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經移列為現行法第25條, 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適用現行 有效之裁判時法。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其修正理由為:「考 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 ,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 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是尚須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經查獲」,始得依上開規定加以 沒收,本案告訴人等受騙匯入本案各帳戶之款項,經被告提 領後轉交「李家慶」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該洗錢標的 係在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控制下,被告並非實際得款之人 ,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被告於本 案並無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毋庸依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罪刑 1 簡薇 ①57,123元 ②23,985元 ①113年7月12日18時9分許 ②113年7月12日18時10分許 ③113年7月12日18時11分許 ④113年7月12日18時12分許 ⑤113年7月12日18時12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張柏正 19,025元 113年7月12日18時20分許 1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劉明璇 11,600元 ①113年7月13日14時6分許 ②113年7月13日14時7分許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許正和 ①49,989元 ②18,011元 ①113年7月13日14時8分許 ②113年7月13日14時9分許 ③113年7月13日14時10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李昱函 ①49,986元 ②49,985元 ①113年7月15日12時31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2時31分許 ③113年7月15日12時32分許 ④113年7月15日12時33分許 ⑤113年7月15日12時33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林妍秀 19,500元 113年7月15日12時47分許 17,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劉振漢 90,387元 113年7月15日13時10分許 9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翁巧芯 24,066元 ①113年7月15日13時12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3時13分許 ①20,000元 ②4,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吳欣諭 6,161元 113年7月15日13時39分許 6,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柯文哲 ①49,985元 ②14,988元 ①113年7月15日13時53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3時55分許 ①15,000元 ②45,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梁清豐 50,000元 113年7月15日13時52分許 5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蘇建銘 ①49,986元 ②49,986元 ①113年7月15日16時43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6時43分許 ③113年7月15日16時44分許 ④113年7月15日16時44分許 ⑤113年7月15日16時45分許 ⑥113年7月15日16時46分許 ⑦113年7月15日16時47分許 ⑧113年7月15日16時47分許 ⑨113年7月15日16時4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元 ⑨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林品薰 49,096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蔡艾伶 ①49,987元 ②21,901元 ③9,989元 ④8,332元 ⑤9,989元 ⑥1,653元 ①113年7月15日17時8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7時8分許 ③113年7月15日17時9分許 ④113年7月15日17時9分許 ⑤113年7月15日17時10分許 ⑥113年7月15日17時36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0,000元 ⑥11,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林瑋貞 49,987元 ①113年7月16日16時26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6時27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16時27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王可柔 ①49,989元 ②21,138元 ①113年7月16日16時32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6時33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16時34分許 ④113年7月16日16時3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1,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林玉月 ①29,985元 ②29,985元 ③29,985元 ①113年7月16日  17時30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7時42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17時43分許 ④113年7月16日17時43分許 ⑤113年7月16日17時44分許 ①3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鄭景鴻 35,123元 113年7月16日18時1分許 35,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鄭暄蓓 29,021元 ①113年7月16日19時17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9時1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沈韋宗 ①49,987元 ②43,061元 ①113年7月16日19時46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9時46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19時47分許 ④113年7月16日19時48分許 ⑤113年7月16日19時49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3,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翁煜証 21,066元 113年7月16日20時51分許 15,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洪志盛 ①49,988元 ②49,989元 ①113年7月16日21時35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21時36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21時37分許 ④113年7月16日21時38分許 ⑤113年7月16日21時39分許 ⑥113年7月16日21時40分許 ⑦113年7月16日21時41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林昱汶 29,123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張書豪 ①49,956元 ②49,980元 ③49,981元 ①113年7月17日1時25分許 ②113年7月17日1時42分許 ③113年7月17日1時43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林卉婷 29,986元 ①113年7月18日14時57分許 ②113年7月18日14時5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葉福錦 19,123元 113年7月18日14時59分許 2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陳彤葦 ①49,989元 ②24,011元 ①113年7月18日18時33分許 ②113年7月18日18時33分許 ③113年7月18日18時34分許 ④113年7月18日18時3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4,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鄭嘉純 ①49,985元 ②6,085元 ①113年7月18日18時57分許 ②113年7月18日18時57分許 ③113年7月18日18時5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6,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游桎珵 99,985元 ①113年7月18日23時27分許 ②113年7月18日23時28分許 ③113年7月18日23時28分許 ④113年7月18日23時29分許 ⑤113年7月18日23時29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陳潮弘 3,500元 ①113年7月19日16時53分許 ②113年7月19日16時54分許 ①3,000元 ②1,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賴鈺雯 ①49,959元 ②49,969元 ①113年7月19日18時30分許 ②113年7月19日18時31分許 ③113年7月19日18時32分許 ④113年7月19日18時33分許 ⑤113年7月19日18時3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李汶庭 39,123元 ①113年7月19日18時57分許 ②113年7月19日18時57分許 ①20,000元 ②1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郭泓毅 49,980元 ①113年7月20日0時10分許 ②113年7月20日0時11分許 ③113年7月20日0時12分許 ④113年7月20日0時12分許 ⑤113年7月20日0時13分許 ⑥113年7月20日0時14分許 ⑦113年7月20日0時14分許 ⑧113年7月20日0時15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詹念臻 ①49,999元 ②5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簡薇 詐欺集團成員以旋轉拍賣帳號向告訴人簡薇佯稱:欲向其購買靴子,惟其須認證賣場帳號,並配合銀行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簡薇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2日18時1分許 57,123元 陳冠霖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2日18時9分許 ②113年7月12日18時10分許 ③113年7月12日18時11分許 ④113年7月12日18時12分許 ⑤113年7月12日18時12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000元 臺南市○○區○○里○○○00○00號(統一安高門市) 113年7月12日18時6分許 23,985元 2 張柏正 詐欺集團成員以IG帳號「budaerjerry」張貼抽獎貼文,經告訴人張柏正參加抽獎,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有中獎,須配合行員操作等語,致告訴人張柏正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2日18時14分許 19,025元 113年7月12日18時20分許 19,000元 臺南市○○區○○里000○0號(安定區農會港口分部) 3 劉明璇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吳懿笙」帳號,張貼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之貼文,經告訴人劉明璇私訊詢問,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匯款完即可給演場會序號等語,致告訴人劉明璇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13日14時3分許 11,600元 賴進原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3日14時6分許 ②113年7月13日14時7分許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聯公學店) 4 許正和 詐欺集團成員以IG帳號「暢游泳鏡舖」張貼抽獎貼文,經告訴人許正和私訊參加抽獎,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有中獎,須配合銀行專員操作等語,致告訴人許正和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3日14時6分許 49,989元 賴進原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3日14時8分許 ②113年7月13日14時9分許 ③113年7月13日14時10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113年7月13日14時7分許 18,011元 5 李昱函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Nakagawa Bankei」向告訴人李昱函佯稱:欲向其購買演唱會門票,惟其須認證賣場帳號,並配合銀行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李昱函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5日12時28分許 49,986元 林姿妤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5日12時31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2時31分許 ③113年7月15日12時32分許 ④113年7月15日12時33分許 ⑤113年7月15日12時33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統一新忠門市) 113年7月15日12時31分許 49,985元 6 林妍秀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林志韋」帳號,張貼欲出售冰箱之貼文,經告訴人林妍秀私訊詢問,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匯款後即出貨等語,致告訴人林妍秀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15日12時43分許 19,500元 林姿妤名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15日12時47分許 17,000元 7 劉振漢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Lin Marley」向告訴人劉振漢佯稱:欲向其購買外套,惟其須認證賣貨便之帳號,並配合金管會人員操作等語,致告訴人劉振漢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5日13時4分許 90,387元 林姿妤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15日13時10分許 90,000元 臺南市○里區○○○路00號(全家里延平店) 8 翁巧芯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Pat」向告訴人翁巧芯佯稱:欲向其購買鞋子,惟其須認證全家好賣+之帳號,並配合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翁巧芯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5日13時9分許 24,066元 林姿妤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5日13時12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3時13分許 ①20,000元 ②4,000元 9 吳欣諭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Jallu」向告訴人吳欣諭佯稱:欲向其購買電影票,惟其須認證賣貨便之帳號,並配合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吳欣諭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5日13時34分許 6,161元 113年7月15日13時39分許 6,000元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統一文門市) 10 柯文哲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陳淑清」向告訴人柯文哲佯稱:欲向其購買球鞋,惟其須認證全家好賣+之帳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確認為本人帳戶等語,致告訴人柯文哲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5日13時47分許 49,985元 林姿妤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5日13時53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3時55分許 ①15,000元 ②45,000元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全聯中山店) 113年7月15日13時52分許 14,988元 11 梁清豐 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告訴人梁清豐友人「社宅專員絲穎」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告訴人梁清豐佯稱:想跟你借5萬明天前到了就轉給你等語,致告訴人梁清豐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15日13時52分許 50,000元 113年7月15日13時52分許 50,000元 12 蘇建銘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Avelino Dos Santos」向告訴人蘇建銘佯稱:欲向其購買液晶螢幕,惟其須認證賣貨便之帳號,並配合銀行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蘇建銘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5日16時35分許 49,986元 林姿妤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5日16時43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6時43分許 ③113年7月15日16時44分許 ④113年7月15日16時44分許 ⑤113年7月15日16時45分許 ⑥113年7月15日16時46分許 ⑦113年7月15日16時47分許 ⑧113年7月15日16時47分許 ⑨113年7月15日16時4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元 ⑨9,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統一環安門市) 113年7月15日16時45分許 49,986元 13 林品薰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王澤銘」向告訴人林品薰佯稱:欲向其購買球衣,惟其須認證賣貨便之帳號,並配合金管會專員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林品薰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5日16時40分許 49,096元 14 蔡艾伶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業者向告訴人蔡艾伶佯稱:曾於網路賣場購物,需依指示前往網路匯款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蔡艾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並匯款。 113年7月15日16時57分許 49,987元 夏堉瑄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5日17時8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7時8分許 ③113年7月15日17時9分許 ④113年7月15日17時9分許 ⑤113年7月15日17時10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0,000元 113年7月15日16時58分許 21,901元 113年7月15日17時1分許 9,989元 113年7月15日17時2分許 8,332元 113年7月15日17時29分許 9,989元 113年7月15日17時36分許 11,000元 113年7月15日17時31分許 1,653元 15 林瑋貞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連線銀行專員向告訴人林瑋貞佯稱:銀行帳號已暴露需立即認證等語,致告訴人林瑋貞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6日16時11分許 49,987元 黃冠博名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6日16時26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6時27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16時27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9,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聖安門市) 16 王可柔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玉山銀行專員向告訴人王可柔佯稱:信用卡遭盜刷,需透過其他金融機構交查確認為本人等語,致告訴人王可柔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6日16時29分許 49,989元 ①113年7月16日16時32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6時33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16時34分許 ④113年7月16日16時3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1,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城中門市) 113年7月16日16時31分許 21,138元 17 林玉月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帳號「線上客服專員」向告訴人林玉月佯稱:需匯款通過實體認證等語,致告訴人林玉月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6日17時24分許 29,985元 呂羿愷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16日17時30分許 3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郵局) 113年7月16日17時39分許 29,985元 ①113年7月16日17時42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7時43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17時43分許 ④113年7月16日17時4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9,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聖安門市) 113年7月16日17時41分許 29,985元 18 鄭景鴻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鄭翊成」向告訴人鄭景鴻佯稱:欲向其購買手機,惟其須認證全家好賣+之帳號,並配合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鄭景鴻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6日17時52分許 35,123元 113年7月16日18時1分許 35,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郵局) 19 鄭暄蓓 詐欺集團成員以IG帳號張貼抽獎貼文,經告訴人鄭暄蓓私訊詢問,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有中獎,須配合專員操作等語,致告訴人鄭暄蓓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6日19時11分許 29,021元 陳姵臻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6日19時17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9時1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安佃門市) 20 沈韋宗 詐欺集團成員以IG帳號向告訴人沈韋宗佯稱:參加活動有中獎,須配合金管會專員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沈韋宗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6日19時40分許 49,987元 ①113年7月16日19時46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9時46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19時47分許 ④113年7月16日19時48分許 ⑤113年7月16日19時49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3,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本興門市) 113年7月16日19時42分許 43,061元 21 翁煜証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Chen Jin」向告訴人翁煜証佯稱:欲向其購買滑鼠,惟其須認證全家好賣+ 之帳號,並配合銀行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翁煜証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6日20時47分許 21,066元 張以靖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16日20時51分許 15,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安佃門市) 22 洪志盛 詐欺集團成員以露天拍賣帳號向告訴人洪志盛佯稱:欲向其購買紫南宮錢母,惟其須認證露天拍賣之帳號,並配合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洪志盛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6日21時29分許 49,988元 陳姵臻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6日21時35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21時36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21時37分許 ④113年7月16日21時38分許 ⑤113年7月16日21時39分許 ⑥113年7月16日21時40分許 ⑦113年7月16日21時41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9,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聯公學店) 113年7月16日21時32分許 49,989元 23 林昱汶 詐欺集團成員以露天拍賣帳號向告訴人林昱汶佯稱:欲向其購買榨油機,惟其須認證露天拍賣之帳號,並配合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林昱汶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6日21時34分許 29,123元 24 張書豪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Ryby Ryby Ryby」向告訴人張書豪佯稱:欲向其購買球鞋,惟其須認證賣貨便之帳號,並配合銀行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張書豪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7日1時23分許 49,956元 陳姵臻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17日1時25分許 50,000元 臺南市○市區○○街000號(新市郵局) 113年7月17日1時39分許 49,980元 113年7月17日1時42分許 50,000元 113年7月17日1時42分許 49,981元 113年7月17日1時43分許 50,000元 25 林卉婷 詐欺集團成員以小紅書帳號向告訴人林卉婷佯稱:欲向其購買包包,惟其須簽署誠信交易條例,並配合銀行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林卉婷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8日14時55分許 29,986元 莊旭宏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8日14時57分許 ②113年7月18日14時5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臺南市○○區○○○街00號(統一康平門市) 26 葉福錦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向告訴人葉福錦佯稱:欲向其購買自行車,惟其須開通賣貨便誠信交易,並配合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葉福錦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8日14時58分許 19,123元 113年7月18日14時59分許 20,000元 27 陳彤葦 詐欺集團成員以IG帳號「極速機車坊」刊登抽獎廣告,經告訴人陳彤葦私訊參加抽獎,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有中獎,須配合銀行專員操作等語,致告訴人陳彤葦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8日18時27分許 49,989元 潘言承名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8日18時33分許 ②113年7月18日18時33分許 ③113年7月18日18時34分許 ④113年7月18日18時3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4,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郡豐門市) 113年7月18日18時29分許 24,011元 28 鄭嘉純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Marley Lin」向告訴人鄭嘉純佯稱:欲向其購買攜帶式噴霧器,惟其賣貨便有問題,須配合金管會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鄭嘉純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8日18時50分許 49,985元 ①113年7月18日18時57分許 ②113年7月18日18時57分許 ③113年7月18日18時5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6,000元 113年7月18日18時52分許 6,085元 29 游桎珵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帳號「王志」、「姜家豪」向告訴人游桎珵佯稱:欲向其購買汽車腳踏墊,惟其須認證露天拍賣之帳號,並配合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游桎珵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8日23時22分許 99,985元 歐金盟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8日23時27分許 ②113年7月18日23時28分許 ③113年7月18日23時28分許 ④113年7月18日23時29分許 ⑤113年7月18日23時29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豐平門市) 30 陳潮弘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許家翰」帳號,張貼欲出售機車零件之貼文,經告訴人陳潮弘私訊詢問,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需先匯款等語,致告訴人陳潮弘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19日16時46分許 3,500元 孫竣傑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9日16時53分許 ②113年7月19日16時54分許 ①3,000元 ②1,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大員門市) 31 賴鈺雯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蔣建河」向告訴人賴鈺雯佯稱:欲向其購買演唱會門票,惟其須認證賣貨便之帳號,並配合專員操作等語,致告訴人賴鈺雯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9日18時26分許 49,959元 孫竣傑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19日18時30分許 ②113年7月19日18時31分許 ③113年7月19日18時32分許 ④113年7月19日18時33分許 ⑤113年7月19日18時3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臺南市○市區○○路00號(全家新市民林店) 113年7月19日18時27分許 49,969元 32 李汶庭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李虹」向告訴人李汶庭佯稱:欲向其購買二手書籍,惟其須簽署賣貨便金流服務協議,並配合金融機構客服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李汶庭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9日18時53分許 39,123元 ①113年7月19日18時57分許 ②113年7月19日18時57分許 ①20,000元 ②19,000元 臺南市○市區○○路00號(統一興全門市) 33 郭泓毅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Sajith Adikari」向告訴人郭泓毅佯稱:欲向其購買漫畫,惟其須認證全家好賣+之帳號,並配合專員操作等語,致告訴人郭泓毅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19日23時44分許 49,980元 陳奇玄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7月20日0時10分許 ②113年7月20日0時11分許 ③113年7月20日0時12分許 ④113年7月20日0時12分許 ⑤113年7月20日0時13分許 ⑥113年7月20日0時14分許 ⑦113年7月20日0時14分許 ⑧113年7月20日0時15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新海佃門市) 34 詹念臻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張貼抽獎貼文,經告訴人詹念臻參加抽獎,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有中獎,須配合專員操作等語,致告訴人詹念臻陷入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7月20日0時1分許 49,999元 113年7月20日0時2分許 50,000元 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偵字第1130477278號 警㈠卷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1130522923號 警㈡卷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30534363號 警㈢卷 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30567138號 警㈣卷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952號 偵㈠卷 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798號 偵㈡卷 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367號 偵㈢卷 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183號 偵㈣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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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