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THU HUONG(中文名:阮氏秋香)
HOANG DUC LY HUNG(中文名:黃德李雄)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4949號、114年度偵字第4334號),被告等於審判中就被訴事實
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5罪,各處如附表一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00元及附表二編號1
、4至5、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德李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物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更正內容為本判決附表
一,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阮氏秋香、黃德李雄於本院審理
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阮秋香就附表一編號1(首次詐欺)所為,係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15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
德李雄就附表一編號9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2人與「$$05$$」、「000000000」與暱稱「招財貓」、
「000000000」、「如來佛2.0」、「賓士」、「財神」等詐
欺集團成員,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
同正犯。
㈢、附表一編號4、8、12所示之人於遭詐騙後陷於錯誤,依指示
數次轉帳至各該人頭帳戶,詐欺正犯對於該等告訴人所為數
次詐取財物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㈣、被告阮氏秋香就附表一編號7以外所為各次提領行為、被告黃
德李雄就附表一編號9所為各次提領行為,分別均係以一行
為觸犯上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各從一重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
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
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阮氏秋香就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不
同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㈥、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參與提領詐欺贓款
及洗錢犯行,除使行騙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及金流,減少
遭查獲之風險外,另並增添被害人透過司法機關追回款項等
困難,並考量被告2人各次犯行參與詐欺、洗錢之金額、對
各被害人所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犯罪動機、手段、參與分工
節情、所獲利益程度;兼衡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被告黃德
李雄並表示賠償意願,惟經本院安排調解,因告訴人柯明易
未到庭以致未能成立調解,本案附表所示之人迄未獲任何賠
償;暨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第21至28頁法院前案
紀錄表)、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阮氏秋香部分各量處如
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就被告黃德李雄部分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
㈦、就被告阮氏秋香所犯15罪,犯罪行為態樣及所涉罪名相同、 時間及地點密接,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 刑度顯將超過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刑罰 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 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
其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因而審 酌被告阮氏秋香本案侵害之法益個數、被害總額暨檢察官具 體求刑之意見等情,定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
㈧、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2人均為越 南籍人士,被告阮氏秋香已逾期居留多年,被告黃德李雄則 為逃逸之外籍移工,2人均不思遵守法律,利用來臺觀光或 工作之機會,涉犯刑事犯罪,難以期待被告2人恪遵我國法 律而適宜在我國居留,且因本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如仍容任其等繼續在本國居留,將對本國社會治安、勞動來 源造成危險性,是認不適宜繼續在我國居住,爰依上開規定 ,諭知被告2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阮氏秋香自陳其擔任提款車手期間 約3週、總計獲有報酬新臺幣(下同)2萬元,不問提款金額 、次數,每日提款可得報酬1,000至1,500元,所獲報酬業經 警方查獲扣案等情在卷(本院卷第136頁),是本諸罪疑惟 輕原則,以最有利被告阮氏秋香之方式認定其每日提款報酬 為1,000元,本案附表一總計提款7日之犯罪所得為7,000元 ,且業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 收。至被告黃德李雄自陳未因本案獲有任何報酬等語(本院 卷第137頁),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其有何犯罪所得,爰 不就此諭知沒收或追徵。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7至10所示之物,均係被告 阮氏秋香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絡或與本案犯罪行為有關之物, 業據其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37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 所示之物,則係被告黃德李雄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絡所用,亦 據其供陳在卷(本院卷第137頁),爰均依上開規定,諭知 沒收。
㈢、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19萬6,000元,係被告所提領而 尚未轉交集團上游之款項,係屬被告洗錢之標的,既經查獲 扣案,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1至14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2、3中 除上述犯罪所得7,000元外之現金,尚乏證據足認與本件有 關,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昆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錄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法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主文 1 游翔翎(提告) 假投資 4萬元 11月29日 12時49分 彰化銀行 戶名:傑諾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1月29日 13時16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月29日 13時17分 2萬元 2 鄭禹詰(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2萬6,028元 11月30日 11時49分 土地銀行 戶名:張簡秀聰 帳號: 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1月30日 11時59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月30日 12時 5,000元 11月30日 12時1分 1,000元 3 林怡芳(提告) 中獎通知 9萬2,093元 11月30日 12時02分 土地銀行 戶名:張簡秀聰 帳號: 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1月30日 12時13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月30日 12時14分 2萬元 11月30日 12時14分 2萬元 11月30日 12時15分 2萬元 11月30日 12時15分 1萬元 11月30日 12時16分 2,000元 4 葉金龍(未提告) 假投資 3萬元 12月2日 9時22分 彰化銀行 戶名:馬克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2月2日 10時2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萬8,000元 12月2日 9時38分 12月2日 10時3分 2萬元 12月2日 10時4分 1萬元 12月2日 10時4分 2,000元 12月2日 10時5分 1,000元 5 李翰 (提告) 假投資 5萬元 12月2日 18時46分 中華郵政 戶名:利亞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2月2日 19時22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月2日 19時23分 2萬元 12月2日 19時23分 1萬元 6 陳冠安(提告) 假交友 7萬8,000元 12月2日 19時29分 中華郵政 戶名:利亞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2月2日20時9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月2日 20時10分 2萬元 12月2日 20時11分 2萬元 12月2日 20時11分 1萬元 12月2日 20時12分 5,000元 12月2日 20時12分 2,000元 12月2日 20時13分 1,000元 12月2日 20時35分 2萬元 12月2日 20時36分 2,000元 7 張博森(提告) 假投資 1萬元 12月2日 21時21分 土地銀行 戶名:絲汀 帳號: 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2月2日 22時10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張志龍(提告) 假投資 1萬元 12月3日 12時22分 土地銀行 戶名:絲汀 帳號: 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2月3日 13時4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萬元 12月3日 20時23分 12月3日 20時53分 1萬元 12月3日 20時53分 5,000元 12月3日 20時54分 2,000元 12月3日 20時54分 2,000元 9 柯明易(提告) 假投資 5萬元 12月2日 20時10分 中華郵政 戶名:利亞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2月2日 20時35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月2日 20時36分 2,000元 黃德李雄 12月3日 0時31分 2萬元 12月3日 0時32分 7,000元 10 林以舜(提告) 假投資 1萬1,000元 12月3日 13時2分 土地銀行 戶名:絲汀 帳號: 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2月3日 13時8分 5,000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月3日 13時8分 2,000元 12月3日 13時9分 2,000元 12月3日 13時31分 1,000元 11 潘麗妃(未提告) 假投資 3萬1,008元 12月3日 14時 土地銀行 戶名:絲汀 帳號: 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2月3日 14時14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月3日 14時15分 1萬元 12月3日 14時16分 1,000元 12 李妮諺(提告) 假交友 5萬元 11月26日 20時50分 合庫銀行 戶名:LE THI TRANG 帳號: 0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1月27日 1時6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月27日 1時8分 2萬元 4萬元 11月26日 20時51分 11月27日 1時8分 2萬元 11月27日 1時9分 2萬元 11月27日 1時10分 1萬元 13 余梓涵(提告) 假交友 4萬5,000元 12月7日 11時44分 合庫銀行 戶名:NGUYEN THI MAI 帳號: 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2月7日 12時7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月7日 12時8分 2萬元 12月7日 12時8分 5,000元 14 蔡志明(提告) 假投資 3萬元 12月7日 12時34分 合庫銀行 戶名:NGUYEN THI MAI 帳號: 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2月7日 13時5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月7日 13時6分 5,000元 12月7日 13時7分 2,000元 12月7日 13時8分 2,000元 12月7日 14時12分 1萬元 15 龔聖哲(提告) 假交友 3萬元 12月8日 15時53分 合庫銀行 戶名:NGUYEN THI MAI 帳號: 000-000000000000 阮氏秋香 12月8日 16時13分 2萬元 阮氏秋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月8日 16時14分 1萬元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新臺幣(仟元鈔) 196張 阮氏秋香提領之贓款 2 新臺幣(仟元鈔) 59張 其中7,000元係阮氏秋香本案犯罪所得 3 新臺幣(佰元鈔) 4張 4 提款卡 56張 詐欺集團交付阮氏秋香 5 交易明細 12張 阮氏秋香所有 6 IPHONE X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阮氏秋香所有 7 IPHONE 14 Pro Max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阮氏秋香所有 8 筆記型電腦 1台 詐欺集團交付阮氏秋香 9 筆記本 1本 阮氏秋香所有 10 WFS-561號機車 1輛 詐欺集團交付阮氏秋香 11 外套 1件 阮氏秋香所有 12 新臺幣(仟元鈔) 56張 黃德李雄所有 13 新臺幣(伍佰元鈔) 1張 黃德李雄所有 14 墨綠色OPPO手機 1支 黃德李雄所有 15 紫色IPHONE 14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黃德李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