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353號
TNDM,114,金簡,353,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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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婕榕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726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婕榕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江婕榕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
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
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無正當理由提供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
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7日
某時許,將其申辦之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安泰銀行帳戶)之網路帳號、密碼提供予LINE暱稱
「周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
至本案安泰銀行帳戶內(施用詐術之日期、時間、方式、詐
得金額等均詳如附表所載),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
空。江婕榕並因此獲得新臺幣4,985元之報酬。嗣經附表所
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江婕榕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之自白。
 (二)附表所示告訴人王泳鈞鄭凱尹趙雅玲鄭德發;被害
林瑋澤彭鈺媛警詢中所為之證詞。
 (三)告訴人王泳鈞鄭凱尹趙雅玲鄭德發提供之對話紀錄
、匯款紀錄(警卷第19至28頁;第45至48頁;警卷第61至6
3頁;警卷第121至132頁);被害人林瑋澤彭鈺媛提供之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警卷第84至87頁、第103至108頁);
被告與LINE帳稱「周專員」之對話紀錄(警卷第145至156
頁);本案安泰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13
9至141頁)。
三、爰審酌被告江婕榕提供本案安泰銀行帳戶之網路帳號、密碼
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造成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共6人
財產損失非輕,增加其等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
難,亦使不法詐欺犯得以順利掩飾其詐欺所得之財物;另考
量其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尚未與
告訴人、被害人等成立調解,賠償其等之損害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詳本院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王泳鈞 (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8月15日8時58分 10萬元 2  鄭凱尹 (提出告訴) 假網購 113年8月19日10時34分 54萬4115元 3  趙雅玲 (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8月16日11時59分 44萬元 4  林瑋澤 假投資 113年8月16日9時22分 20萬元 5  彭鈺媛 假投資 113年8月15日9時1分 10萬元 6  鄭德發 (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3年8月15日12時25分 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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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