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英潔
選任辯護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2735號)暨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2159號),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戴英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戴英潔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
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
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
、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
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
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3年10月27日,將其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帳號、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寄交某真實年籍身分不詳之人,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充當詐欺匯款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
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
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
戶內,旋遭提領一空,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
表所示之人均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戴英潔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及其於本院審理中所
為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㈢上開玉山銀行、郵局、遠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營偵字第1251號、111年
度偵字第18632號不起訴處分書。
㈤告訴人龔彩霞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其匯款之匯
款申請書翻拍照片。
㈥告訴人黃勝勇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其匯款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
㈦告訴人余美玲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其匯款之第
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
㈧告訴人林虹村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其匯款之中
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㈨告訴人張松弘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行動電話通
話紀錄截圖及其匯款之高雄市大樹區農會匯款申請書翻拍照
片。
三、被告前雖未曾因案受刑之宣告,且於本院審理中,以與告訴
人龔彩霞成立調解,有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464號調
解筆錄在卷可參,然考量被告未能與附表所示其餘告訴人成
立調解,且被告前曾因提供帳戶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營偵字第1251號、1
11年度偵字第18632號為不起訴處分,竟未戒慎,再次提供
帳戶予他人使用,致附表所示告訴人遭受財產損害非輕,本
院考量上情,因認無宣告緩刑之理由,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聖豪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龔彩霞 於113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龔彩霞聯繫,佯稱:可加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10月28日13時8分許 5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2735號起訴部分 2 黃勝勇 於113年9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勝勇聯繫,佯稱:可加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10月28日13時43分許 30萬元 郵局帳戶 3 余美玲 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余美玲聯繫,佯稱:可認購且抽中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10月29日10時48分許 96萬6259元 遠東銀行帳戶 4 林虹村 於113年9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虹村聯繫,佯稱:可加入股票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10月30日11時20分許 88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5 張松弘 於113年6月2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松弘,並向其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10月28日 13時41分許 3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2159號移送併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