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29號
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忠振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呂蘭蓉律師
涂欣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11015、10427、10600、11016號)及追加起訴(97年
度偵字第15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蔡忠振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可證,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