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49號
TNDM,114,訴,149,202505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曜廷




選任辯護人 林雪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所為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又除被
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
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
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
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
事訴訟法291條、第273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曜廷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亦撤
回告訴,是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且不得行簡式審
判程序,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