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廷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