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5號
TNDM,114,聲保,95,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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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廷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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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