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18號
TNDM,114,聲保,11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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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怡萍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怡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林怡萍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前
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14年11月6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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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