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13號
TNDM,114,聲保,11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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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大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大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大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
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
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23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7年5月20日等情,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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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