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65號
TNDM,114,聲,96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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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愷崴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愷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愷崴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
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
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
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
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
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
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該判決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
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即符合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數罪併罰聲
請狀1紙在卷可佐。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
,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
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聲請人依法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
、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
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
、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
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考量受刑
人之意見(見上開數罪併罰聲請狀、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業經原判 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1,000元折算1日,因其所犯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並無罰金 刑之宣告,且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是本 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附表:受刑人「林愷崴」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一般洗錢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6月7日 113年6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營偵字第16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81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營偵字第27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89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101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230號 判決日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2月23日 114年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89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101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230號 確定日 113年11月19日 114年2月18日 114年3月4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5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3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4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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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