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60號
TNDM,114,聲,760,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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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BQ000-A11310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姜詠畯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3246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女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對被害人BQ000-A113105(以下
簡稱A女)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同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聲請人A女為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
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以維護
訴訟權益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
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40號審理中,被
告被訴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
罪,即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聲請訴
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A女為被害人,經核閱本院114年度
侵訴字第40號案卷無誤。又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其等均表示對於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沒有意
見等語,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斟酌上揭案件情
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
等情事,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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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