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53號
TNDM,114,聲,753,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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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秋亮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729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于秋亮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共十三罪)」所處
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秋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詳後一覽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共13罪,依編
號順序各為3罪、8罪、1罪及1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向檢察官
聲請將本件各案件定應執行刑等語,有被告之數罪併罰聲請
狀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各案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等,綜
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暨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定應執行刑之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以及受刑人關於本件詢問回覆無
意見等語(本院卷第89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又受刑人所犯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 併科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此由聲請書所載法條係 刑法第51條第5款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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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