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100號
TNDM,114,簡附民,100,202505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謝育哲
被 告 MIRANDA HAZELLE DE LEON(中文姓名:中海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1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
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原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若
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民國114年5月9
日繫屬本院,而被告中海慧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
4年度金簡字第314號),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30日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1枚及
上開簡易判決1份附卷可稽。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因該刑事案件已經判決(簡易判決處刑)而終結,其
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從而,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違,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係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仍
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