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628號
TNDM,114,簡,62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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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柏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013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程序(114年度易字第1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就證據部分增列:「被
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28頁)」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
被告任意於公眾場所裸露下體,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之不適,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念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
態度、本案犯罪之情節尚非嚴重,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137號  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 29日5時11分許,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南 市○○區○○○路000號至真社區中庭裸露其性器官,經管理員進龍發現後,仍沿途裸奔至地下室,復裸奔至中庭,公然為 猥褻之行為。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固坦承在社區中庭及地下室裸奔之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公然猥褻之犯意,辯稱:我不是故意要這樣,我根本 忘記我有做這樣的行為等語。然本案犯罪事實有目擊證人劉 進龍之證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蔡 宜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 虹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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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