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秀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2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秀美犯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J'ADORE 淡香水、J'ADORE極蘊香氛、J'ADORE香氛各壹
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唐秀美3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其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聲
請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茲依檢察官聲
請書之說明及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審酌被告所犯本件3案與前案均為竊盜犯罪,顯見被告之
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不佳,依其本案犯
罪情節,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爰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方式,
不法牟取本件之財物,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
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各次竊得之財物價值,暨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之㈠、㈡、㈢分別竊得J'ADORE 淡香 水1瓶、J'ADORE極蘊香氛1瓶、J'ADORE香氛1瓶,均核屬被 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為求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防
僥倖保留或另有不法利得,就其上開所竊得之物,仍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各該犯行項下宣 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2607號 被 告 唐秀美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臺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秀美前因多次犯竊盜罪,經法院分別判決有罪入監執行, 於民國111年6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於113年3月27日假 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先於113年8月 21日14時09分許,在臺南市○區○○○000號遠東百貨公司臺南 成功店1樓迪奧(DIOR)專櫃,乘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打開 專櫃內之抽屜,竊取J'ADORE 淡香水(100ML,價值新臺幣
【下同】5,500元)1瓶放入隨身購物袋後,旋即離開該專櫃 ,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㈡復於同年9月25 日14時16分許在上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乘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打開專櫃內之抽屜,竊取J' ADORE極蘊香氛(30ML,價值3,600元)1瓶放入隨身購物袋 後,佯裝結帳其他商品,旋即離開該專櫃,並騎乘上開普通 重型機車逃逸。㈢又於同年10月21日16時33分許在同址,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乘店員未注意之際,徒 手打開專櫃內之抽屜,竊取J' ADORE香氛(100ML,價值6,7 50元)1瓶放入手提袋後,旋即離開該專櫃,並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該專櫃店員觀看監視器畫面後 ,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香港商法華香水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委由林 音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秀美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即證人林音吟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1份,遭竊同款商品外觀照片3張、被告正面外觀照片1張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1張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依數罪分論併罰之。又 被告有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未扣案之J'ADORE 淡香水、J'ADOR E極蘊香氛、J' ADORE香氛各1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 坤 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 雅 珍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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