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756號
TNDM,114,簡,175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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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庭



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9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子庭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刑之加重:
  被告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足佐,被告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要求
,然而被告卻於前述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被告所犯本件
竊盜與前案之罪質相同,足見前案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
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可非難性較一般偶發犯罪之人為
高,有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之必要,爰依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㈢、量刑:  
  爰審酌被告年富力強,不思憑己力賺取生活所需,竟心生貪
念而為行竊,有多次竊盜等前案紀錄,竟仍不知悔改,再犯
本案,顯見其法紀觀念薄弱,未能自前所受刑之執行記取教
訓,且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對民眾財產安全社會治安
均造成相當之危害,本應為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及被告
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兼衡其犯罪時所採手段尚稱平和
所竊得物品之價值,暨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沒收:




  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未據扣案,亦未返還予告 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2、4至7所示之物,均業已返還告 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警卷第23頁),因 已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等 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 (新臺幣) 0 巧菲餅乾 6條 72元 0 ISELECT 經典奶茶 2瓶 50元 0 麥香阿薩姆奶茶 1瓶 55元 0 LA DEARS 生乳半月燒 1包 42元 0 LA DEARS 焦糖德式布丁 1個 49元 0 御飯糰歐姆蛋包飯 2個 84元 0 焦糖閃電泡芙 3個 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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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