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748號
TNDM,114,簡,1748,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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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先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先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先甫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20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
號,以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陳先甫於113年12月13日22時20分許,在臺南市麻豆
區麻學路一段與麻學路交岔路口,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後,
於同日22時50分許同意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類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為警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臺南市警察局麻豆分局偵辦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年籍對照表、採尿同意書各1份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之年紀、素行(前有多次因案經法院論罪科刑
之紀錄,其中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
字第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執行,法院前案紀
錄表1份附卷可稽)、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
狀況、犯罪方法、坦承犯行之態度;復考量其所犯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害他人法益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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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