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746號
TNDM,114,簡,1746,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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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清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清富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清富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後備軍人,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竟無
故逾應召期限2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
召集應召人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正確性,然念其
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且先前並無相同犯
罪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另依被告於偵查中
填寫緩起訴處分基本資料表所載之教育程度、職業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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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