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697號
TNDM,114,簡,1697,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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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秋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秋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DR.WU角鯊玫瑰果賦活精華油試用瓶、DR.WU
鯊潤澤修復精華油試用瓶、PEZRI派翠17胜月太角鯊緊緻精華油
試用瓶、AHC科研雙波抗老多月太抗皺眼霜試用瓶、DR.MAY美博
士超V反重力精華試用瓶及DR.MAY博士超V反重力眼霜試用瓶各
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復活」應更正為
「賦活」、第4行「潤澤精華油」應更正為「潤澤修復精華
油」。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秋華不思勞動獲取
報酬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
錄所載),有詐欺等前案紀錄之品行(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
載),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犯罪所得
物品價值、尚未返還告訴人,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
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DR.WU角鯊玫瑰果賦活精華油試用瓶、DR.WU角鯊 潤澤修復精華油試用瓶、PEZRI派翠17胜月太角鯊緊緻精華 油試用瓶、AHC科研雙波抗老多月太抗皺眼霜試用瓶、DR.MA Y美博士超V反重力精華試用瓶及DR.MAY博士超V反重力眼 霜試用瓶各1瓶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告訴人,如予以 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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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