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581號
TNDM,114,簡,1581,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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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宏



李庭佑


丞億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建宏李庭佑、顏丞億各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各處罰金
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
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3人上網下注簽賭,存有僥倖獲利之動機,行
為確屬不當,惟念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為並
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郭建宏於最近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 ,被告李庭佑、顏丞億則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 告,有其3人之前案紀錄表可稽,茲念本件犯罪情節尚屬輕 微,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亦不高,經此科刑教訓,應能知所 警惕,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規定,均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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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