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裕順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910號、第1006號、第1038號、第1180
號、第1289號、第1498號、第1626號、第1731號、第183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
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除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㈢第1行
及一、㈧第1行之「回溯96小時內」均更正為「回溯120小時
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見警一
卷第3頁至第11頁、警二卷第3頁至第7頁、偵二卷第6頁至第
7頁、警三卷第9頁至第11頁、警四卷第5頁至第8頁、警五卷
第17頁至第18頁、第3頁至第7頁、偵五卷第6頁至第7頁、警
六卷第5頁至第7頁、警七卷第7頁至第12頁、偵七卷第6頁至
第7頁、偵八卷第37頁至第38頁、警九卷第5頁至第8頁),
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
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1份(見警
一卷第17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1份(見警一卷第21頁)、
民國113年5月19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見警二卷第1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見警二卷第17頁至第23頁、第25頁)、被告113年5
月19日為警查獲之現場照片暨扣案物品照片共7張(見警二
卷第29頁至第35頁)、113年5月19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勘查採證同意書1份(見警二卷第37頁)、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及年
籍對照表(尿液編號:113Q215)1份(見警二卷第39頁)、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
113Q215)1份(見偵二卷第66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
凱醫驗字第849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偵二卷
第68頁)、臺南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
液檢體編號:000000000)1份(見警三卷第35頁)、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
0000000)1份(見警三卷第37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1份(
見警四卷第9頁)、臺南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
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1份(見警四卷第11頁)
、113年6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份(見警
五卷第37頁至第38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五卷第39頁至第42頁
、第43頁)、員警114年3月26日偵查報告1份(見警五卷第4
7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86)
1份(見警五卷第49頁)、113年6月27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
份(見警五卷第51頁)、被告113年6月27日為警查獲之現場
照片暨扣案物品照片共9張(見警五卷第61頁至第65頁)、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386)1份(見偵五卷
第38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
驗報告(毒品編號:DK-0000000)1份(見偵五卷第4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7月18日查獲施用(
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1份(見警六卷第3頁)、臺
南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00)1份(見警六卷第11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1份
(見警六卷第1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3年8月
20日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1份(見警
七卷第3頁)、113年8月20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七卷第17頁至第2
1頁)、113年8月20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份(見警七卷第29
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送
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檢體編號:113J29
5)1份(見警七卷第31頁)、臺南地檢署尿液檢驗結果影像
紀錄黏貼表(檢體編號:113J295)1份(見警七卷第33頁)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
:113J295)1份(見偵七卷第39頁反面)、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1305427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見偵七卷第40頁)、臺南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
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1份(見警八卷第29
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原樣編號:000000000)1份(見警八卷第31頁)、臺南地檢
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
000)1份(見警九卷第13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1份(見警
九卷第9頁)等件在卷可考,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
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案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8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被告於1
10年9月29日出所,而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8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
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從而,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為本
次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訴追。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各次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㈨
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
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
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
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或僅係推
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如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係因交通違
規而為警攔查,員警見其神色緊張且有毒品前科遂加以詢問
,被告始主動交付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供員警查扣,並坦承有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等情,
業據被告於113年5月19日警詢及偵訊時供述甚詳(見警二卷
第4頁、偵二卷第6頁至第6頁反面);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犯行,係因被告為為警攔查後
查證身分為通緝犯,被告遂坦承身上攜帶甲基安非他命及吸
食器後,始為警附帶搜索等情,業據被告於113年8月20日警
詢時供述甚詳(見警七卷第10頁),堪認於被告自承有如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㈦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犯行前,員警並未發覺被告有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縱員警依被告前科知悉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紀錄,亦僅
係員警對被告有無持續施用毒品之行為產生單純之懷疑,尚
難執為員警對於被告為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行為產生合理
懷疑之基礎,是被告主動坦承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
舉,堪認合於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爰依前開規定,就被
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㈦所示施用第二
級毒品犯行,分別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復多次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經本院判處罪
刑確定,應已知悉毒品危害己身之鉅,竟仍未謀求脫離毒害
之道,又有本案高達9次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被告仍未思
積極戒毒以遠離毒品,並非可取;然施用毒品戕害其自身身
心,尚未生巨大危害於社會秩序,且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
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
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受非難之程度較低;兼衡被告各次均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於警詢時所陳述之教
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
,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
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
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
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
原則下,採取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裁量權之外部界限,
並應受比例原則等內部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以區別
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查被告所為9次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之時間集中於113年2月間至8月間、所犯為同罪名之
罪,並考量其各次犯罪之情節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衡
酌整體犯罪過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
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等),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所造成之
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施用第二 級毒品犯行,為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業據認定如前,被告並於偵訊時自承係伊該次施用所餘 等語(見偵二卷第6頁反面);被告因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警扣得如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亦據認定如前,被告 並於偵訊時自承係伊該次施用所餘等語(見偵五卷第6頁反 面);被告因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甲基 安非他命4包,復據認定如前,被告並於警詢時自承係伊該 次施用所餘等語(見警七卷第10頁),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 ,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被告因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行,為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物,被告 並於警詢時自承係伊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過程中所用等語( 見警五卷第4頁);被告因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一、㈦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物,被告並於警詢時自承係伊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過 程中所用等語(見警七卷第10頁),爰依前開規定,均宣告 沒收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附表一】
編號 事實 罪刑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部分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㈦部分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㈧部分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㈨部分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偵查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3包 ①檢驗前毛重1.203公克、檢驗前淨重0.906公克、檢驗後淨重0.894公克。 ②檢驗前毛重0.641公克、檢驗前淨重0.333公克、檢驗後淨重0.323公克。 ③檢驗前毛重0.641公克、檢驗前淨重0.328公克、檢驗後淨重0.314公克。 ④均為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餘。 113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 2 甲基安非他命4包 ①檢驗前總毛重4.16公克、檢驗前總淨重3.545公克、檢驗後總淨重3.543公克。 ②均為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餘。 113年度毒偵字第1289號 3 電子磅秤1個 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過程中所用之物。 4 玻璃球1個 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過程中所用之物。 5 削尖吸管1個 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過程中所用之物。 6 吸食組2組 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過程中所用之物。 113年度毒偵字第1626號 7 甲基安非他命4包 ①檢驗前毛重1.840公克、檢驗前淨重1.566公克、檢驗後淨重1.555公克。 ②檢驗前毛重0.946公克、檢驗前淨重0.660公克、檢驗後淨重0.650公克。 ③檢驗前毛重0.930公克、檢驗前淨重0.661公克、檢驗後淨重0.651公克。 ④檢驗前毛重0.559公克、檢驗前淨重0.263公克、檢驗後淨重0.253公克。 ⑤均為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910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289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626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833號 被 告 甲○○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臺 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29日釋放,並由本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3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一)於113年2月14日23時許,在臺南市仁德區某旅館內,以玻 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 13年2月19日11時55分許,至本署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於113年5月17日22時許,在臺南市仁德區某旅館內,以玻 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 13年5月19日22時3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因 交通違規遭警盤查,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1.1 2公克、0.55公克、0.55公克)等物,經警得其同意採其 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三)於113年3月18日15時35分許至本署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不 詳時間,在臺南市○○區○○○街00號(金球獎電子遊戲場) 旁,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其於113年3月18日15時35分許,至本署採集尿液送驗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四)於113年2月4日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永樂天 大旅社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其於113年2月5日10時48分許,至本署採集尿液 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五)於113年6月27日2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永樂天 大旅社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其於113年6月27日18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00號前經警拘提,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0. 62公克、0.87公克、0.91公克、1.79公克)、電子磅秤1 個、玻璃球1個、吸管1個等物,經警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 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六)於113年4月6日22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永樂天 大旅社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其於113年4月8日11時36分許,至本署採集尿液 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七)於113年8月19日21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永樂 天大旅社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其於113年8月20日13時56分許,在臺南市○○ 區○○○街00號前,因通緝身分遭警逮捕,當場扣得甲基安 非他命4包(毛重1.79公克、0.90公克、0.88公克、0.52 公克)、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2組等物,經警得其 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
(八)於113年5月16日16時40分許至本署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不 詳時間,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永樂天大旅社內,以 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 於113年5月16日16時40分許,至本署採集尿液送驗,檢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九)於113年5月6日1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永樂天 大旅社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其於113年5月6日16時25分許,至本署採集尿液 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 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永康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甲○○之自白 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扣案物均係施用毒品所用之事實。 2 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3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勘查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尿液編號:113Q215)、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3Q215)、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扣案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 4 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三)所載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5 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四)所載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6 本署檢察官拘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86)、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386)、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五)所載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犯罪事實欄一(五)所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 7 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六)所載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8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檢體編號:113J295)、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3J295)、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七)所載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犯罪事實欄一(七)所載扣案物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 9 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八)所載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10 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九)所載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毒品之9次行為,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持有毒品之行為,為其施用 毒品之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1 包、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2組等物,請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電 子磅秤1個、玻璃球1個、吸管1個等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 琳 琳【卷目】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30253870號卷( 警一卷)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318714號卷( 警二卷)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南市警少偵字第1130273692號卷 (警三卷)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30340850號卷( 警四卷)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德警分刑字第字第0000000000號卷 (警五卷)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1304657 16號卷(警六卷)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542746號卷( 警七卷)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南市警井偵字第1130228823號卷( 警八卷)
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六字第11305666 77號卷(警九卷)
1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10號卷(偵一卷)1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卷(偵二卷)1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卷(偵三卷)1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卷(偵四卷)
1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89號卷(偵五卷)1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卷(偵六卷)1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626號卷(偵七卷)1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卷(偵八卷)1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33號卷(偵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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