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769號
TNDM,114,易,769,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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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平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85
號、114年度偵字第7373號、114年度偵字第7413號、114年度偵
字第7566號、114年度偵字第8605號、114年度偵字第9282號、11
4年度偵字第10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平元犯竊盜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九百元、安全帽一頂均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平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
品。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如附表所示之物遭竊,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如附表所示地點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陳軒冠委由盧姿蘭及徐振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黃美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馮雪訴由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本件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及被告陳
平元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
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除補充被告陳平元於本院審理時
之自白外(本院卷第122頁),餘均引用附件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附表所示7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
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反以竊取他人財物之方式滿足
所需,足徵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且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
之意識;兼衡被告之年紀、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
刑及執行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素行不
佳,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並審酌其犯
罪動機、目的及方法、竊取物品之種類及價值、坦承犯行並
表達悔意之態度、與被害人無特殊關係、除附表編號2、編
號7(僅安全帽,餘機車、鑰匙已返還)之被害人外,餘均
已取回被竊物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數罪併罰應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 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 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 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 ,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 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 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犯罪類型、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 新臺幣900元、安全帽1頂,為被告附表編號2、7行為所竊, 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竊得 之其他物品,因已返還予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鈺宜提起公訴、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時間/地點 竊盜方式/竊取物品 1 陳軒冠 (提告) 113年12月3日7時39分許/臺南市○○區○○街000號太子大飯店 陳平元於113年11月29日入住陳軒冠所經營、位於左列地點502號房,嗣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櫃檯欲交還房間鑰匙、辦理退房時,趁櫃檯人員盧姿蘭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櫃檯抽屜內陳軒冠所有之現金2,900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盧姿蘭交接工作、清點財物時發現現金短少,調閱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2 徐振程 (提告) 113年12月6日15時9分許/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 陳平元於左列時間,因另案逮捕在左列地點等候應訊時,趁承辦員警徐振程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徐振程所管領、放置在左列地點辦理民眾申辦業務櫃檯上,透明塑膠盒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規費900元得手。嗣於113年12月9日8時30分許,徐振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出納組人員告知僅報繳600元、短少900元,調閱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3 陳俊翰 (未提告) 114年1月1日7時6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騎樓陳平元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行經左列地點,見陳俊翰所有、於113年12月31日23時許停放在左列地點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未拔取,竟徒手轉動鑰匙發動前開機車,以此方式竊取前開機車1台(含機車鑰匙1把、安全帽1頂)得手後,旋即騎乘前開機車逃逸。嗣陳俊翰於114年1月1日7時30分許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左列地點及附近路口監視錄影畫面,並在高雄市○○區○○路0段00號前尋獲前開機車1台(含機車鑰匙1把、安全帽1頂,均已發還與陳俊翰),而悉上情。 4 楊鄭梅香 (未提告) 114年1月18日9時33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號 陳平元於左列時間,徒步行經左列地點,見楊鄭梅香所有、於同日7時16分許停放在左列地點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未拔取,竟徒手轉動鑰匙發動前開機車,以此方式竊取前開機車1台(含機車鑰匙1把、安全帽1頂)得手後,旋即騎乘前開機車逃逸。嗣楊鄭梅香於同日10時57分許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左列地點及附近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逮捕陳平元,並扣得前開機車1台(含機車鑰匙1把、安全帽1頂,均已發還與楊鄭梅香),而悉上情。 5 黃美貞 (提告) 114年2月10日15時30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機車停車格 陳平元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行經左列地點,見黃美貞所有、於114年2月10日9時許停放在左列地點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未拔取,竟徒手轉動鑰匙發動前開機車,以此方式竊取前開機車1台(含機車鑰匙1把、安全帽1頂)得手後,旋即騎乘前開機車逃逸。嗣黃美貞於114年2月10日18時許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19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陳平元騎乘前開機車,遂上前盤查,將之逮捕,並扣得前開機車1台(含機車鑰匙1把、安全帽1頂,均已發還與黃美貞),始悉上情。 6 林櫻穗 (未提告) 114年2月12日9時30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陳平元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行經左列地點,見林櫻穗所有、於同日6時許停放在左列地點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未拔取,竟徒手轉動鑰匙發動前開機車,以此方式竊取前開機車1台(含機車鑰匙1把、安全帽1頂)得手後,旋即騎乘前開機車逃逸。嗣林櫻穗於同日10時30分許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發現陳平元騎乘前開機車,遂上前盤查,將之逮捕,並扣得前開機車1台(含機車鑰匙1把、安全帽1頂,均已發還與林櫻穗),而悉上情。 7 馮雪 (提告) 114年3月23日9時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 陳平元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行經左列地點,見馮雪所有、於同日0時許停放在左列地點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未拔取,竟徒手轉動鑰匙發動前開機車,以此方式竊取前開機車1台(含機車鑰匙1把、安全帽1頂)得手後,旋即騎乘前開機車逃逸。嗣馮雪於同日9時20分許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前發現陳平元騎乘前開機車,遂上前盤查,將之逮捕,並扣得前開機車1台(含機車鑰匙1把,均已發還與馮雪),而悉上情。
附件:
【卷宗目次】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30778172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一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40047030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二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40009028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三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40028681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四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40092747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五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40098955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六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40191749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七卷
⒏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373號偵查卷宗:偵一卷⒐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566號偵查卷宗:偵二卷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605號偵查卷宗:偵三卷⒒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282號偵查卷宗:偵四卷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311號偵查卷宗:偵五卷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69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壹、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方法        證據資料    出處 1 被告陳平元之供述 113年12月03日18時21分警詢筆錄 【同意夜間詢問】 警一卷 第7至9頁 113年12月26日09時50分警詢筆錄 警四卷 第3至5頁 114年01月01日18時57分警詢筆錄 【同意夜間詢問】 警三卷 第3至6頁 114年01月18日14時16分警詢筆錄 警二卷 第3至6頁 114年02月10日20時31分警詢筆錄 【同意夜間詢問】 警五卷 第3至6頁 114年02月12日12時05分警詢筆錄 警六卷 第9至13頁 114年03月23日12時35分警詢筆錄 警七卷 第3至6頁 114年03月23日14時29分警詢筆錄 警七卷 第9至11頁 114年01月18日20時51分偵訊筆錄 偵一卷 第15至16頁 114年02月10日22時39分偵訊筆錄 偵三卷 第19至20頁 114年02月12日17時01分偵訊筆錄 偵四卷 第11至12頁 114年03月23日21時04分偵訊筆錄 偵五卷 第67至68頁 114年04月18日11時45分羈押訊問筆錄 本院卷 第57至60頁 2 證人盧姿蘭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03日09時09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1至13頁 3 證人周碧雲之供述 ◎太子大飯店櫃台人員 113年12月03日17時53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5至16頁 4 證人徐振程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09日15時44分警詢筆錄 警四卷 第7至9頁 5 證人陳俊翰之供述 ◎被害人 114年01月01日13時21分警詢筆錄 警三卷 第7至9頁 114年01月01日13時47分警詢筆錄 警三卷 第15至16頁 114年01月01日20時10分警詢筆錄 警三卷 第11至13頁 6 證人楊鄭梅香之供述 ◎被害人 114年01月18日11時08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7至8頁 114年01月18日12時58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9至10頁 7 證人黃美貞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2月10日18時48分警詢筆錄 警五卷 第9至11頁 114年02月10日19時18分警詢筆錄 警五卷 第7至8頁 114年02月10日19時39分警詢筆錄 警五卷 第13至15頁 8 證人林櫻穗之供述 ◎被害人 114年02月12日11時54分警詢筆錄 警六卷 第15至17頁 114年02月12日12時08分警詢筆錄 警六卷 第19至20頁 9 證人馮雪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3月23日14時01分警詢筆錄 警七卷 第13至15頁




貳、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附表編號1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 【員警於113年12月03日17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經過陳平元之同意後對其進行搜索,並扣得新臺幣2,900元】 警一卷 第17至25頁 2 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委託書各1份 【太子大飯店委託周碧雲至警局領回2,900元】 警一卷 第27頁 第31頁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盧姿蘭因遭人竊取現金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33頁 4 旅客登記單 【陳平元於113年11月29日起入住太子大飯店至12月03日退房】 警一卷 第35頁 5 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2張 警一卷 第37頁 6 扣案物照片1張 警一卷 第38頁 7 被告遭查獲身型照片1張 警一卷 第39頁 ◎附表編號2 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2月06日各項收入憑證入庫明細表 【113年12月06日良民證證照費用應收金額為1,540元】 警四卷 第11頁 9 臺南市政府113年12月13日收入繳款書 【113年12月13日入庫良民證證照費用640元+900元】 警四卷 第13至15頁 1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2月06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份 【113年12月06日共收取辦理良民證費用1,540元】 警四卷 第19至47頁 11 監視錄影畫面翻柏照片5張 警四卷 第49至53頁 12 現場照片1張 警四卷 第53頁 1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03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 【113年12月06日入庫之良民證辦理費用1,540元,其中短少之900元為徐振程先墊付】 偵二卷 第13頁 ◎附表編號3 14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 警三卷 第19至21頁 第25至29頁 15 被告遭查獲身型照片2張及現場照片1張 警三卷 第23頁 16 機車尋獲照片1張 警三卷 第31頁 17 贓物認領保管單 【陳俊翰於114年01月01日至海安派出所領回218-PFH號普通重型機車】 警三卷 第33頁 1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陳俊翰因機車遭人竊取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35至39頁 19 車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218-PFH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主為陳俊翰】 警三卷 第43頁 ◎附表編號4 20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警二卷 第11至12頁 第15至16頁 21 現場照片1張 警二卷 第11頁 22 被告遭查獲身型照片3張 警二卷 第13至14頁 23 機車尋獲照片1張 警二卷 第13頁 2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1月18日11時5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命陳平元交出L8V-517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2支及安全帽1頂並予以扣押】 警二卷 第17至21頁 25 贓物認領保管單 【楊鄭梅香於114年01月18日至警局領回L8V-517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2支及安全帽1頂】 警二卷 第23頁 2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楊鄭梅香因機車遭人竊取之報案資料】 警二卷 第29至31頁 27 車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L8V-517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主為楊鄭梅香】 警二卷 第33頁 ◎附表編號5 2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黃美貞因機車遭人竊取之報案資料】 警五卷 第17頁 2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0日19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命陳平元交出MLX-5182號普通重型機車及鑰匙1把並予以扣押】 警五卷 第19至25頁 30 贓物認領保管單 【黃美珍於114年02月10日至海安派出所領回MLX-5182號普通重型機車及鑰匙1把】 警五卷 第27頁 31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警五卷 第29至33頁 32 被告遭查獲身型照片1張 警五卷 第35頁 33 機車(含鑰匙)尋獲照片2張 警五卷 第35至37頁 34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MLX-5182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主為黃美貞】 警五卷 第71頁 ◎附表編號6 3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2日11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命陳平元交出MJC-2797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1把及安全帽1頂並予以扣押】 警六卷 第21至27頁 36 贓物認領保管單 【林櫻穗於114年02月12日至金華派出所領回MJC-2797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1把及安全帽1頂】 警六卷 第29頁 37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MJC-2797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主為林櫻穗】 警六卷 第31頁 38 現場照片1張及被告遭查獲照片各1張 警六卷 第33頁 3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林櫻穗因機車遭人竊取之報案資料】 警六卷 第69頁 ◎附表編號7 40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馮雪之838-LSM號普通重型機車於114年03月23日09時20分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失竊】 警七卷 第17頁 41 贓物認領保管單 【馮雪於114年03月23日至大林派出所領回838-LSM號普通重型機車及鑰匙1支】 警七卷 第25頁 4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員警於114年03月23日12時0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0號前命陳平元交出838-LSM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並予以扣押】 警七卷 第27至33頁 43 被告遭查獲照片1張及機車照片5張 警七卷 第35至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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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