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儀恩
選任辯護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3
911號、114年度偵字第288號、114年度偵字第2560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陳儀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參仟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附表二編
號4所示之估價單玖張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儀恩前受僱於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欣磊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欣磊公司),而在址設臺北市○○區○○○
路00號10樓之1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新公司)設於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由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地
下1層恆電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電公司)承包、欣磊公司
負責施作之臺南市北門區渡子頭段P17誠新光電案場(下稱
本案光電案場)從事裝設光電纜線工作(職
務內容並未包含保管置於該處之光電纜線),因而知悉恆電
公司會將所需用、由誠新公司購買之光電纜線存放在位於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恆電公司之工務所(下稱本案工務所
),恆電公司管理人員再視各案場需求載送所需光電纜
線至指定案場存放。陳儀恩因見本案工務所與本案光電案場
平時無人看顧,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他
人財物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地,以
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光電纜
線得手。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及恆電公司委由翁啟豪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15頁「同偵一
卷第147-157頁、營偵卷第7-17頁〉,警卷第47-51頁〈同偵一
卷第131-135頁、營偵卷第307-311頁〉,營偵卷第277-285頁
、第321-331頁,聲羈卷一第17-27頁,本院卷第37-39頁、
第137-150頁),核與同案被告陳慶維(見警卷第55-60頁〈
同偵一卷第243-248、營偵卷第105-110頁〉、第61-65頁〈同
偵一卷第249-253頁、營偵卷第111-115頁〉、警卷第67-77頁
〈同偵一卷第15-25頁〉,偵一卷第391-403頁、第417-425頁
,聲羈卷二第17-25頁,本院卷第137-150頁)及蔡嘉柔(見
警卷第79-84頁〈同偵一卷第275-280頁、營偵卷第137-142頁
〉、第89-94頁〈同偵一卷第285-290頁、營偵卷第147-152頁〉
、第115-123頁〈同偵一卷第31-39頁〉,偵一卷第371-387頁
、第427-435頁,聲羈卷二第27-35頁,本院卷第137-150頁
)關於竊盜部分之陳述同符。並經證人翁啟豪(見警卷第12
5-127頁〈同偵一卷第207-209頁、營偵卷第73-75頁〉、第129
-130頁〈同偵一卷第211-214頁、營偵卷第77-80頁〉、第131-
132頁、第137-139頁〈同偵一卷第221-223頁、營偵卷第85-8
7頁〉、第141-145頁〈同偵一卷第225-229頁、營偵卷第89-93
頁〉、第153-155頁,營偵卷第339-343頁)、劉建傑(見偵
一卷第255-261頁、營偵卷第117-123頁),警卷第187-193
頁〈同偵一卷第267-273頁、營偵卷第129-135頁〉、第195-20
1頁〈同偵一卷第47-53頁〉,偵一卷第357-367頁)分別於警
、偵訊中證述明確。此外,復有被告蔡嘉柔提供之估價單照
片10張(見警卷第27-35頁〈同偵一卷第41-45頁、第169-177
頁、營偵卷第29-37頁〉)、本案光電案場及本案工務所現場
照片16張(見警卷第39-45頁、第299-300頁)、被告陳儀恩
所繪三維公司內部平面圖1張(見警卷第53頁〈同偵一卷第13
7頁、營偵卷第313頁〉)、被告陳儀恩與蔡嘉柔通訊軟體LIN
E對話紀錄截圖10張(見警卷第95-113頁〈同偵一卷第295-31
3頁、營偵卷第153-162頁〉)、被告陳儀恩通訊軟體LINE個人
帳號頁面2張(見警卷第133頁〈同偵一卷第217頁、營偵卷第
81頁〉)、失竊光電纜線型號照片3張(見警卷第165-169頁)
、證人蔡坦育提供估價單照片1張(見警卷第217頁)、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3年12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代保管同意書各1份(見警卷
第219-228頁)、本院法官核發113年聲搜字2418號搜索票(
見警卷第237頁〈同偵一卷第19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
甲分局113年12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各1份(見警卷第239-245頁〈同偵一卷第199-205頁
、營偵卷第59-65頁〉)、本院法官核發113年聲搜字2488號搜
索票(見警卷第255頁〈同偵一卷第5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學甲分局113年12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各3份(見警卷第257-263頁、第273-279頁
、第289-295頁〈同偵一卷第57-78頁〉)、113年11月19日路口
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1張(見警卷第301-306頁〈同偵一卷
第327-337頁、營偵卷第171-181頁〉)、A車、B車及C車車牌
辨識系統資料暨員警職務報告1份(見偵二卷第45-132頁、
營偵卷第199-203頁)、A車、B車行經高速公路系統資料1份
(見營偵卷第205-207頁)及A車、B車及C車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各1份(見營偵卷第209-215頁)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被告竊盜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而被告於附
表一所示竊盜行為固有12次,惟依其各次行為時間看,短者
相隔只1、2日,長者相隔亦只6、7日,可見係在密接之時間
、地點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當年輕力壯,不知以正
當途徑賺取錢財,因其個人賭債蒙生不法所有意圖,而為如
附表一所示竊盜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權,惡性非輕,又參酌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之非難評價及對社會秩
序所生之危害,且造成告訴人受有上千萬元之損失而完全無
法獲得賠償,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中有爸爸、
媽媽、哥哥,入監前除在欣磊公司工作外,還有自己承攬工
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三、沒收部分:
㈠本件告訴代理人固主張告訴人共受有逾1千6百多萬元損失, 但所謂犯罪所得應以被告實際所獲利益為計算標準,本件被 告所竊得之光電纜線已售與三維公司,有卷附估價單可憑, 故被告之犯罪所得自應以附表一所載金額為準,並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另扣案 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估價單,既由被告收執,為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於扣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雖被告所有,且有用於聯絡出 售竊得之贓物使用,然手機為一般日常使用之聯絡工具,非 專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尚無沒收之必要性。而附表二編號 1、4以外之物,均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在被告犯罪項下 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黃鈺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收購人 竊取時間 竊取地點 竊取方式 竊取(收購)光電纜線品名/規格/每捆長度/數量 收購價格 1 陳慶維、蔡嘉柔 113年10月20日8時許至11時許間某時 本案工務所 113年10月20日8時許前某時,陳儀恩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嘉柔,向蔡嘉柔表示:伊為恆電公司主管有工程餘料(即電纜線)欲販售等語,雙方因而談妥於左列時、地,以右列金額收購右列規格、型號及數量之電纜線,蔡嘉柔繼之向陳慶維報告上情,經陳慶維同意後再依照三維公司內部請款程序備妥現金。嗣蔡嘉柔聯繫三維公司聘僱不知情之司機劉建傑(涉嫌贓物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88號為不起訴處分)於左列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B車)搭載蔡嘉柔,前往臺南市北門區南鯤鯓代天府附近某處與陳儀恩會合,由陳儀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引領劉建傑、蔡嘉柔至左列地點。抵達左列地點後,陳儀恩先解鎖左列地點大門上之鐵製數字鎖,再囑劉建傑駕車入內,由陳儀恩駕駛欣磊公司所有堆高機將右列電纜線放置在B車後車斗,經蔡嘉柔當場清點無誤後,便填寫估價單而將估價單與右列現金一同交付陳儀恩收受,陳儀恩以此方法竊得右列電纜線得手、同時轉售後,3人旋即駕車離開現場。 伸泰XLPE 600V/150mm²×1C(黑)/1,000公尺/2捆 54萬6,000元(每捆27萬3,000元) 2 陳慶維、蔡嘉柔 113年10月25日8時許至11時許間某時、14時許 本案工務所 113年10月25日8時許前某時,陳儀恩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嘉柔,向蔡嘉柔表示:伊為恆電公司主管有工程餘料(即電纜線)欲販售等語,雙方因而談妥於左列時、地,以右列金額收購右列規格、型號及數量之電纜線,蔡嘉柔繼之向陳慶維報告上情,經陳慶維同意後再依照三維公司內部請款程序備妥現金。嗣蔡嘉柔聯繫劉建傑於左列時間,分2次駕駛B車搭載蔡嘉柔至左列地點,陳儀恩先解鎖左列地點大門上之鐵製數字鎖,再囑劉建傑駕車入內,由陳儀恩駕駛欣磊公司所有堆高機將右列電纜線放置在B車後車斗上,經蔡嘉柔當場清點無誤後,便填寫估價單而將估價單與右列現金一同交付陳儀恩收受,陳儀恩以此方法竊得右列電纜線得手、同時轉售後,3人旋即駕車離開現場。 PV電纜DC 1500V/ 6mm²×1C/1,000公尺/48捆 26萬4,000元(每捆5,500元) 3 陳慶維、蔡嘉柔 113年10月27日8時許至11時許間某時 本案工務所 113年10月27日8時許前某時,陳儀恩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嘉柔,向蔡嘉柔表示:伊為恆電公司主管有工程餘料(即電纜線)欲販售等語,雙方因而談妥於左列時、地,以右列金額收購右列規格、型號及數量之電纜線,蔡嘉柔繼之向陳慶維報告上情,經陳慶維同意後再依照三維公司內部請款程序備妥現金。嗣蔡嘉柔聯繫劉建傑於左列時間,駕駛B車搭載蔡嘉柔至左列地點,陳儀恩先解鎖左列地點大門上之鐵製數字鎖,再囑劉建傑駕車入內,由陳儀恩駕駛欣磊公司所有堆高機將右列電纜線放置在B車後車斗上,經蔡嘉柔當場清點無誤後,便填寫估價單而將估價單與右列現金一同交付陳儀恩收受,陳儀恩以此方法竊得右列電纜線得手、同時轉售後,3人旋即駕車離開現場。 PV電纜DC 1500V/ 6mm²×1C/1,000公尺/20捆 11萬元(每捆5,500元) 4 陳慶維、蔡嘉柔 113年11月2日8時許至11時許間某時 本案工務所 113年11月2日8時許前某時,陳儀恩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嘉柔,向蔡嘉柔表示:伊為恆電公司主管有工程餘料(即電纜線)欲販售等語,雙方因而談妥於左列時、地,以右列金額收購右列規格、型號及數量之電纜線,蔡嘉柔繼之向陳慶維報告上情,經陳慶維同意後再依照三維公司內部請款程序備妥現金。嗣蔡嘉柔聯繫劉建傑於左列時間,駕駛B車搭載蔡嘉柔至左列地點,陳儀恩先解鎖左列地點大門上之鐵製數字鎖,再囑劉建傑駕車入內,由陳儀恩駕駛欣磊公司所有堆高機將右列電纜線放置在B車後車斗上,經蔡嘉柔當場清點無誤後,便填寫估價單而將估價單與右列現金一同交付陳儀恩收受,陳儀恩以此方法竊得右列電纜線得手、同時轉售後,3人旋即駕車離開現場。 PV電纜DC 1500V/ 6mm²×1C/1,000公尺/20捆 11萬元(每捆5,500元) 5 陳慶維、蔡嘉柔 113年11月9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1日8時許至11時許間某時 本案工務所 113年11月9日前某時,陳儀恩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嘉柔,向蔡嘉柔表示:伊為恆電公司主管有工程餘料(即電纜線)欲販售等語,雙方因而談妥於左列時、地,以右列金額收購右列規格、型號及數量之電纜線,蔡嘉柔繼之向陳慶維報告上情,經陳慶維同意後再依照三維公司內部請款程序備妥現金。嗣蔡嘉柔聯繫劉建傑於左列時間,分3次駕駛B車搭載蔡嘉柔至左列地點,陳儀恩先解鎖左列地點大門上之鐵製數字鎖,再囑劉建傑駕車入內,由陳儀恩駕駛欣磊公司所有堆高機將右列電纜線放置在B車後車斗上,經蔡嘉柔當場清點無誤後,便填寫估價單而將估價單與右列現金一同交付陳儀恩收受,陳儀恩以此方法竊得右列電纜線得手、同時轉售後,3人旋即駕車離開現場。 伸泰XLPE 600V/150mm²×1C(黑)/1,000公尺/2捆 54萬6,000元(每捆27萬3,000元) 伸泰XLPE 600V/200mm²×1C(黑)/1,000公尺/1捆 31萬5,000元 6 陳慶維、蔡嘉柔 113年11月16日8時許至11時許間某時 本案工務所 113年11月16日8時許前某時,陳儀恩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嘉柔,向蔡嘉柔表示:伊為恆電公司主管有工程餘料(即電纜線)欲販售等語,雙方因而談妥於左列時、地,以右列金額收購右列規格、型號及數量之電纜線,蔡嘉柔繼之向陳慶維報告上情,經陳慶維同意後再依照三維公司內部請款程序備妥現金。嗣蔡嘉柔聯繫劉建傑於左列時間,駕駛B車搭載蔡嘉柔至左列地點,陳儀恩先解鎖左列地點大門上之鐵製數字鎖,再囑劉建傑駕車入內,由陳儀恩駕駛欣磊公司所有堆高機將右列電纜線放置在B車後車斗上,經蔡嘉柔當場清點無誤後,便填寫估價單而將估價單與右列現金一同交付陳儀恩收受,陳儀恩以此方法竊得右列電纜線得手、同時轉售後,3人旋即駕車離開現場。 PV電纜DC 1500V/6mm²×1C/1,000公尺/36捆 19萬8,000元(每捆5,500元) 7 陳慶維、蔡嘉柔 113年11月17日8時許至11時許間某時、14時許 本案工務所 113年11月17日8時許前某時,陳儀恩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嘉柔,向蔡嘉柔表示:伊為恆電公司主管有工程餘料(即電纜線)欲販售等語,雙方因而談妥於左列時、地,以右列金額收購右列規格、型號及數量之電纜線,蔡嘉柔繼之向陳慶維報告上情,經陳慶維同意後再依照三維公司內部請款程序備妥現金。嗣蔡嘉柔聯繫劉建傑於左列時間,渠等分2次、分別駕駛B車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C車)至左列地點,陳儀恩先解鎖左列地點大門上之鐵製數字鎖,再囑劉建傑、蔡嘉柔駕車入內,由陳儀恩駕駛欣磊公司所有堆高機將右列電纜線放置在B車、C車後車斗上,經蔡嘉柔當場清點無誤後,便填寫估價單而將估價單與右列現金一同交付陳儀恩收受,陳儀恩以此方法竊得右列電纜線得手、同時轉售後,3人旋即駕車離開現場。 PV電纜DC 1500V/6mm²×1C/1,000公尺/84捆 46萬2,000元(每捆5,500元) 8 陳慶維、蔡嘉柔 113年11月18日8時許至11時許間某時 本案工務所 113年11月18日8時許前某時,陳儀恩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嘉柔,向蔡嘉柔表示:伊為恆電公司主管有工程餘料(即電纜線)欲販售等語,雙方因而談妥於左列時、地,以右列金額收購右列規格、型號及數量之電纜線,蔡嘉柔繼之向陳慶維報告上情,經陳慶維同意後再依照三維公司內部請款程序備妥現金。嗣蔡嘉柔聯繫劉建傑於左列時間,駕駛B車搭載蔡嘉柔至左列地點,陳儀恩先解鎖左列地點大門上之鐵製數字鎖,再囑劉建傑駕車入內,由陳儀恩駕駛欣磊公司所有堆高機將右列電纜線放置在B車後車斗上,經蔡嘉柔當場清點無誤後,便填寫估價單而將估價單與右列現金一同交付陳儀恩收受,陳儀恩以此方法竊得右列電纜線得手、同時轉售後,3人旋即駕車離開現場。 伸泰(1V)/3.5mm²(綠)/2,000公尺/8捆 8萬1,600元(每捆1萬0,200元) 9 陳慶維、蔡嘉柔 113年11月19日19時許 本案光電案場 113年11月19日19時許前某時,陳儀恩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嘉柔,向蔡嘉柔表示:伊為恆電公司主管有工程餘料(即電纜線)欲販售等語,雙方因而談妥於左列時、地,以右列金額收購右列規格、型號及數量之電纜線,蔡嘉柔繼之向陳慶維報告上情,經陳慶維同意後再依照三維公司內部請款程序備妥現金。嗣蔡嘉柔聯繫劉建傑於左列時間,渠等分別駕駛B車、C車,前往臺南市北門區南鯤鯓代天府附近某處與陳儀恩會合,由陳儀恩駕駛A車,引領劉建傑、蔡嘉柔至左列地點,再囑劉建傑、蔡嘉柔駕車入內,由陳儀恩駕駛欣磊公司所有鏟裝機將右列電纜線放置在B車、C車後車斗上,經蔡嘉柔當場清點無誤後,便填寫估價單而將估價單與右列現金一同交付陳儀恩收受,陳儀恩以此方法竊得右列電纜線得手、同時轉售後,3人旋即駕車離開現場。 PV電纜DC 1500V/6mm²×1C/1,000公尺/48捆 26萬4,000元(每捆5,500元) 10 陳慶維、蔡嘉柔 113年11月24日8時許至11時許間某時 本案工務所 113年11月24日8時許前某時,陳儀恩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嘉柔,向蔡嘉柔表示:伊為恆電公司主管有工程餘料(即電纜線)欲販售等語,雙方因而談妥於左列時、地,以右列金額收購右列規格、型號及數量之電纜線,蔡嘉柔繼之向陳慶維報告上情,經陳慶維同意後再依照三維公司內部請款程序備妥現金。嗣蔡嘉柔聯繫劉建傑於左列時間,駕駛B車搭載蔡嘉柔至左列地點,陳儀恩先解鎖左列地點大門上之鐵製數字鎖,再囑劉建傑駕車入內,由陳儀恩駕駛欣磊公司所有堆高機將右列電纜線放置在B車後車斗上,經蔡嘉柔當場清點無誤後,便填寫估價單而將估價單與右列現金一同交付陳儀恩收受,陳儀恩以此方法竊得右列電纜線得手、同時轉售後,3人旋即駕車離開現場。 PV電纜DC 1500V/6mm²×1C/1,000公尺/24捆 13萬2,000元(每捆5,500元) 11 蔡坦育 113年10月間某日19時許 本案工務所 113年10月間某時,陳儀恩在左列地點駕駛欣磊公司所有推高機將右列電纜線,裝載至欣磊公司所有車牌號碼不詳貨車後車斗,旋即駕車離開現場,以此方式竊得右列電纜線得手後,再將右列電纜線載運至不知情蔡坦育位於臺南市關廟區孤山高分64B2Q1091FA86電線桿對面回收廠變賣之,而得款右列金額。 伸泰XLPE 600V/60mm²×1C(黑)/1,000公尺/1捆 15萬元 12 蔡坦育 113年11月22日18時許 本案工務所、本案光電案場 113年11月22前某時,陳儀恩與其所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吊臂拖板車司機一同駕駛吊臂拖板車,前往左列地點將右列電纜線載運至蔡坦育上開回收廠變賣之,以此方式竊得右列電纜線得手,且得款右列金額。 PV電纜DC 1500V/6mm²×1C/1000公尺/48捆 35萬5,000元 小計 353萬3,600元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1 行動電話1支(廠牌:Apple牌、型號:Iphone 16、黑色) 2 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3 三聯複寫估價單1本 4 被告蔡嘉柔開立交由被告陳儀恩之估價單收執聯9張 5 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5 行動電話1支(門號詳卷) 6 未拆封光電纜線24捆 7 已拆封置於太空包內之光電纜線24捆 8 證人蔡坦育提供之估價單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