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82號
TNDM,114,單聲沒,82,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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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育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鑰匙壹副、板手貳支,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育緯因涉犯竊盜案件,由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0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被告
行竊時所使用之鑰匙1副、板手2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
罪所用之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於112年7月2日凌晨3時35分許,在臺南市
○○路0段00號前,見本案車輛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使用其所有之本案車輛鑰匙1支
發動本案車輛,將之駛離上址而得手,後又以板手2支拆除
本案車輛之車牌2面而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0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
於113年11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
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為警扣得之鑰匙1副、板
手2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時使用等情,亦據被告供陳
明確,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檢察
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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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