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鈺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
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貨當日出貨悅刻一代悅刻糖果悅克軟糖relex RELX通
用sp2s糖果原廠正品規格:夏日青芒電子煙油」伍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是指依法令禁止製造、
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而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
,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
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藥事法第
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
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
,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
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
參照)。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
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反之,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
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32814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以11
3年度上職議字第9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3月26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
卷宗無訛。
(二)扣案之「現貨當日出貨悅刻悅刻一代悅刻糖果悅克軟糖rele
x RELX通用sp2s糖果原廠正品規格:夏日青芒電子煙油」5
顆,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
告於偵查時供承(詳偵卷第7頁反面)在卷,並有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檢
驗報告附卷(詳他字卷第57頁、第29頁)可按,而該等扣案
物品,係因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人員為執行調查而自蝦皮購物
網站購入,有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函在卷(詳他字卷第17頁)
可憑,是該人員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主觀上並無買受之意
思,事實上並沒有完成買賣,則上開扣案物仍屬於被告所有
,而上開物品並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
入銷燬乙節,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按,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