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18號
TNDM,114,單禁沒,118,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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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豪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彭詩芸




被 告 郭哲志



張乃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妙利散」壹盒及「妙利散」(散裝)肆拾貳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乃云於民國112年初某日,未經衛生福利部
准許可,擅自透過網路「樂樂平臺」訂購自日本輸入之「妙
利散」藥品,分裝後置於被告萬豪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及萬錠
藥局之銷售櫃檯下抽屜,並在宣傳廣告單刊登販售「妙利
」特價訊息,再由被告彭詩芸郭哲志以每盒新臺幣360元
價格加以販售,嗣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循線查知,並
將證物「妙利散」1盒、「妙利散」(散裝)42包均送至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保管等節,業據被告彭詩芸郭哲志、張
乃云於偵查中均供承不諱,且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
證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保管字第2509號)附
卷可稽;該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張乃云、郭哲志均係
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第2項之販賣未經核准醫療器材等罪,被告彭詩芸係犯藥事
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被告萬豪生醫股
份有限公司則因其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即被告彭
詩芸、郭哲志、張乃云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3條及醫療器材
管理法第62條第2項之罪,故應分別依藥事法第87條及醫療
器材管理法第63條之規定科處罰金,然均以緩起訴處分為適
當,而以113年度偵字第928號、113年度偵字第1635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均未經撤銷等情,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妙利散」1盒、「妙利
散」(散裝)42包則據被告張乃云於偵查中陳明係其為被告
萬豪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進貨時購入,且係供其等犯前揭藥事
法等罪所用之物,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就上開物品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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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豪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