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15號
TNDM,114,單禁沒,11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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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NGWIMAN WINAI泰國籍中文姓名:威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35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7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貳點肆捌陸公
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ANGWIMAN WINAI泰國籍中文姓名
:威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
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2.486公克),係屬
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又
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經傳喚未到,並已出境而發布通緝,迄今已逾7
年仍未到案,而不得執行觀察、勒戒,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該案
查扣之白色結晶3包(驗餘淨重共2.486公克),鑑定結果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7年1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16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1紙附卷足證(107毒偵48號卷第35頁),是上開扣案物品
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
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
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而應視
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
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
,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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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