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07號
TNDM,114,單禁沒,107,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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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仲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塑膠球1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
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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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