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芳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114年度聲沒字第22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外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芳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
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
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上開
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如
附表所示之鑑定機關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
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
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
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
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 重量 證據 保管字號 1 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3包 驗餘淨重合計 1.8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 11年6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 2440號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75號卷第37頁) 111年度毒 保字第241 號 2 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包 驗餘淨重0.92 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 09年7月8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 1330號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955號卷第249頁) 112年度毒 保字第177 號 3 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殘渣袋1包 量微無法秤重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月26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147-3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538號卷第63頁) 112年度保管字第2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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