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9號
TNDM,114,原附民,9,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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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張椀雅
被 告 高斌

王宥蓉

黃念淇


楊繹宸

一、上列被告高斌祐、黃念淇王宥蓉楊繹宸因詐欺等案件(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同案被告黃郁軒葉歆頤洪偉志賴建鑫部分,另行結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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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