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 告 孫蕙玲被 告 高斌祐 王宥蓉 黃郁軒一、上列被告高斌祐、黃郁軒、王宥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 原金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二、同案被告黃念淇、楊繹宸、葉歆頤、洪偉志、賴建鑫部分, 另行結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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