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4號
TNDM,114,原附民,4,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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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孫蕙玲
被 告 高斌

王宥蓉

黃郁軒
一、上列被告高斌祐、黃郁軒王宥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
原金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二、同案被告黃念淇楊繹宸葉歆頤洪偉志賴建部分
另行結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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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