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37號
TNDM,114,原附民,37,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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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附民原告 劉曜嘉


附民被告 王宏

沈志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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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