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4年度,46號
TNDM,114,侵訴,46,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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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C000-A113237(即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 卷)
代 理 人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楊銘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晉維
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參與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即被害人AC000-A113237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其中涉犯妨害性自主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
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案被害
人,屬同條項得為聲請參與訴訟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
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
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
參與本案訴訟。另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
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
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
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
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之人犯強制猥褻
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審理中。本案被告之被
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
為本案之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經本
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其等均同意聲請人參
與訴訟。本院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
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
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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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