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詳諺
選任辯護人 楊濟宇律師
蘇敬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
字第3982號、114年度偵字第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
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
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
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
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 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 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代號AC000-A113304女子(下稱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民國00年00月生)係經由網 路認識。詎甲○○明知甲女未滿14歲,性觀念未臻成熟,竟仍 基於與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行為之犯意,未違反甲女意願, 於113年10月8日晚間某時,在其臺南市○○區○○000號之00住 處房間內,撫摸甲女之下體,並以其手指插入甲女陰道之方 式,對甲女為性交行為1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 項之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 人甲女之證述、告訴人所提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 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手機對話內容
截圖1份(被告向告訴人傳訊「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妳睡走 了」內容)、告訴人之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 紙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113年10月8日晚間某時載 告訴人前往其住處房間,於翌日早晨告訴人才離開等情(本 院卷第41頁),惟堅決否認有何妨害性自主犯行,辯稱:我 沒有撫摸告訴人下體,也沒有以手指插入告訴人陰道等語。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與被告 係處於對立地位,其提起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 的,是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878號、第2984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係經由網路認識,被告於113年10月8日晚間某 時載告訴人前往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居所房間, 於翌日早晨告訴人離開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 36頁),核與告訴人所述(本院卷第36頁)相符,且有警卷 彌封袋內所附員警密錄器截圖(113年10月9日上午7時5分, 被告與告訴人一起出現在被告上開居所外面)、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學甲分局114年4月11日南市警學偵字第1140229230號 函(警卷彌封袋內所附員警密錄器截圖所示地點為臺南市○○ 區○○路000號2樓,本院卷第181頁)附卷可稽;故此部分事 實,堪予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113年11月8日偵查中先證稱:那天我跟姐姐 吵架,我跟被告有網路上聊天,我們就約出來,我就於113 年10月8日晚上去被告家過夜,當時在被告家中房間,被告 有摸我下體,以手指伸進我的下體等語(偵他卷第13頁), 偵查中檢察官問「被告把手伸進去你的生殖器,有無對你為 強暴、脅迫的行為?」,告訴人答「沒有」,偵查中檢察官 問「被告有無違反你意願」,被告答「沒有」等語(偵他卷 第14頁);證人即告訴人於114年5月15日本院審理時復證稱 :「(後來妳跟爸爸講完,發生什麼事?)之後就要睡覺了 ,甲○○有先親我一下,我就穿很寬鬆的衣服跟運動褲,他就 很突然的把手伸進去我的褲管裡面。」、「(所以那時候妳 還沒睡覺,甲○○親完就把手伸進去妳的褲管裡面?)對,之 後甲○○就一直進進出出很久,他說他手很痠,可不可以用他 的舌頭舔我的下面,我就一直跟他說不要,之後他就抓我的 手伸進去他的下面,我感覺到他脹脹的有勃起,我就趕快把 手伸走,我就轉過去了。」、「(妳當時沒有跟甲○○反應什
麼嗎?)有跟甲○○說我會怕。」等語(本院卷第324頁)。 然查:
1.經比對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上開證述,告訴人竟於距 離案發時間約半年之久之本院審理時新增被告想用舌頭舔其 下體、被告抓其手伸進被告下體且有感覺被告下體勃起、當 下有向被告反應「不要」、「會怕」等情節,已與其於偵查 中所指述案發過程有異,實有可疑。
2.113年10月16日臺南市立○○○○(下稱A○○)八年級導師 接獲告訴人家長通知,該班告訴人與中信金學校財團法人中 信科技大學(下稱B大學)之被告發生性平事件,A國中以11 3年10月23日○○中學字第1130034451號函請B大學啟動性平相 關機制(本院卷第191頁),B大學113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遂於113年11月22日上午9:30,在B大學三德樓8樓98 N6教室,進行訪談告訴人,告訴人卻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訪談過程中,稱其於案發時正在睡覺,大約半夜時睡覺到一 半,下體有異物感但都不會痛,才發現是被告以手指伸進其 下體,當時「沒有」對被告說什麼,也「沒有」看到被告在 自摸生殖器或有何興奮勃起之情狀(本院卷第212至214頁) 。經比對告訴人於B大學接受訪談之上開陳述與本院審理時 上開證述,告訴人就其與被告發生親密關係之經過,究竟告 訴人當時是否正在睡覺、告訴人有無向被告表達其情緒、被 告當時有無對應之男性勃起生理反應等情節,差異甚大,足 見告訴人之指述先後不一。
㈢證人即告訴人於114年5月15日本院審理時固證稱:「(當天 在甲○○房間的時候,你們是先有什麼樣的行為,後來才有手 摸你下面的行為?)先親,之後就把手伸進去。」、「(先 親妳,是到房間甲○○就馬上親妳嗎?)過一下子。」、「( 一下子是多久?)進到房間後聊了一下子。」(本院卷第337 頁)、「(然後呢?)然後甲○○就問我說可不可以親我,我 說『嗯』,他就親了,親完之後,過了一下子,他就把手伸進 去。」、「(甲○○就把手伸進去?所以當下妳是清醒的,不 是在睡覺?)對。」(本院卷第338頁)等語;然告訴人卻於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訪談過程中稱當時一進入被告房間後, 雙方除親吻外,被告的手「沒有」對告訴人的身體做碰觸( 本院卷第220至221頁),益見告訴人對本案事發經過之指述 ,確有可疑。
㈣檢察官雖以告訴人於113年10月9日檢查之臺灣基督長老教會 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下稱麻豆新樓醫院)診斷 證明書(醫師醫囑:處女膜疑似有輕微裂傷,他卷彌封袋內 ),認為可資佐證告訴人之指述云云,然查:
1.本院以附表二所示問題函詢麻豆新樓醫院,該醫院函覆如附 表二所示,即當日門診檢查時,僅有一處極淺裂傷,有可能 是騎腳踏車或跑步所造成,診斷書上用詞較為簡略,另「疑 似」意思並非指「處女膜輕微裂傷」之判斷,而是指並非一 定是家屬所懷疑性侵造成;故依該醫院上開函覆說明,自難 佐證告訴人有關其遭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之指述。 2.又依附表一編號3所示訪談過程,告訴人母親陳述案發隔一 晚去柳營奇美醫院,該醫院稱「已經癒合」了,沒有要提出 柳營奇美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等情(本院卷第217、218、220 頁),益見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指述被告把手伸進陰道直到 被告說手酸才停止云云,顯與客觀之上開醫院診斷情形不符 。
㈤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其於附表一所示訪談過程所述不 實在,因為有點害羞云云(本院卷第341、342頁)。然查, 告訴人於113年11月8日已接受檢察官偵訊,之後於113年11 月22日方至B大學接受訪談,足見告訴人係於本案已進入司 法調查階段之後,方有附表一所示訪談過程,故告訴人此部 分說詞,顯不合常理。
㈥檢察官雖以告訴人手機對話內容截圖1份(代號「hsxawzy」 即被告向代號「小呆瓜」即告訴人傳訊「我的第一次就這樣 被你睡走了」)認為可資佐證告訴人之指述云云。然查,依 附件一所示告訴人提出之手機對話內容截圖,代號「hsxawz y」即被告與代號「小呆瓜」即告訴人在講述被告於上開時 間將告訴人載至上開居所,之後被告有料到必須面對要去警 局乙事,告訴人向被告表示「對不起」、「也很無奈」,被 告稱告訴人「哪來的勇氣」、「也是挺敢的」,告訴人回答 「ㄟ怪我喔」,被告才稱「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 ,告訴人稱「看不出來」,被告答「我是真的沒有過」,告 訴人稱「哪有」,被告答「這麼說你都跟其他男生睡囉」, 告訴人稱「看不出來欸哈哈哈」;綜觀上下文,被告既有將 告訴人載至上開居所過夜,而告訴人又係國中生,被告確實 有可能面臨告訴人家長所提出之「妨害家庭」相關告訴,況 告訴人母親針對被告將告訴人載至上開居所過夜乙事,業向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經該署以113年度 營偵字第383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且 告訴人亦於上開言談中向被告致歉,被告方回答「我的第一 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而打破先前沉重之氣氛,雙方開始 打情罵俏;故被告雖有提及「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 」,但不能排除僅為男女朋友間之玩笑用語而已,自難佐證 被告有以手指進入告訴人陰道乙事。
㈦告訴代理人另以附件一所示告訴人手機對話內容截圖1份,認 為被告多次提及對不起告訴人之家人,顯見被告有對告訴人 性侵云云。然查,代號「hsxawzy」即被告於附件一之對話 中係稱「整件事情是我的不對,我不應該這樣直接把你帶出 門,還造成你家的困擾,我蠻對不起你家人的,也對不起你 」,故被告致歉之原因尚不能排除係指被告將告訴人載至上 開居所過夜乙事,自不能執此輕率臆測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 行。
㈧告訴代理人另以被告曾在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中稱「我可 沒蠢到感覺不出來你在故作堅強」(本院卷第297頁)、「 我知道你為了這件事想不開」(本院卷第295頁),即認「 這件事」係指「告訴人遭被告以手指侵入下體」;又認被告 稱「哪來的勇氣」(本院卷第303頁)是指偷嘗禁果,被告 重複「後悔了」(本院卷第305頁)、「我的第一次就這樣 被你睡走了」(本院卷第303頁)、「那你也是挺敢的」( 本院卷第303頁)、「我想找個洞把頭埋進去」(本院卷第3 01頁)、「我沒臉見妳了」(本院卷第301頁)、「這件事 只有我能做」(本院卷第307頁),均在指被告以手指侵入 告訴人下體云云。然被告否認有以手指侵入告訴人下體,告 訴代理人徒以臆測方式推論對話內容,均不可採。 ㈨告訴人另以附件二所示對話紀錄,認被告事發後非常關心告 訴人就醫情形,可佐證告訴人之指述云云,然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已解釋:只是一般的關心、問候而已等語(本院卷第 44頁),亦無從以此率予推論被告有以手指侵入告訴人陰道 。
㈩告訴代理人另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作證的情緒都是在哭泣 ,顯見告訴人遭性侵為真云云。然告訴人卻於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訪談過程中稱其案發後的心情是「我為什麼會離家出 走」(本院卷第216頁),並未表明其遭被告以手指侵入下 體乙事而影響心情,故告訴人此部分情緒反應,亦難以佐證 告訴人之指述。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本案與告訴人性交犯行,本院認為仍 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 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 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卷目: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他字第347號偵查卷宗( 下稱「他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982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3982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0號偵查卷宗(下 稱「偵280卷」)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32號刑事卷宗(下 稱「本院卷」)
附表一:中信金學校財團法人中信科技大學114年4月15日中信科 大性平會字第1140000256號函暨檢附性平事件通報序號第 0000000號案相關資料1份(本院卷第187至270頁)編號 中信科技大學113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事件序號第0000000號】事件調查委員第1次訪談紀錄 時間:113年11月22日上午9:30 地點:B大學三德樓8樓98N6教室 (甲生即告訴人) 本院卷第209至221頁 1. 委員問:好,那9點多到他家之後只有他在。那接下來呢? 甲生答:恩...就去他的房間啊~ 委員問:那去他的房間做什麼事呢? 甲生答:就睡...睡到一半,就他就伸手進去。 委員問:好,9點多你簡單盥洗之後你就去睡覺了,他用手指頭伸進到你的陰道裡面,你是什麼樣?因爲你在睡覺...是什麼樣的狀況 ,你驚醒還是你覺得會痛,發現了? 甲生答:就覺得爲什麼有東西在用這樣 委員問:你有大概知道那是幾點的時候嗎?因爲你沒有手機,可能也沒辦法看~ 甲生答:大概是半夜那邊~ 委員問:半夜有看到時鐘或幾點的?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好,所以他半夜你在睡覺,那你發現你的下體有異物,有東西在弄,好,你就發現...你就醒過來,對,老師接著要問比較深人的問題,你如果覺得不舒服,要跟老師說。那他用手指頭進去多久的時間?或者是說你是覺得有異物,或者是你會覺得痛了? 甲生答:沒有耶,都不會痛〜 委員問:但是他有深入到讓你流血嗎?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沒有。那你發現的時候你怎麼跟他說? 甲生答:我沒有跟他說誒〜 委員問:你有沒有同時看到...他有沒有在摸他的他自己的生殖器,或者是他有任何信息興奮的那種感受?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好,那老師重新整理,你睡覺9點多開始睡覺,可能你覺得到半夜發現他的手指頭伸進去到你的陰道裡面,那也不至於到你流血的狀況。好,那你也沒有很痛〜會痛嗎? 甲生答:不會〜 委員問:然後之後他就停止了。好,那他把手離開你的陰道之後,他有做什麼動作?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比如說拿衛生紙擦他的手指,或者是叫你擦你的陰部? 甲生答:沒有。 本院卷第212至214頁 2. 委員問:那...那一天你的心情上有沒有覺得是什麼樣的感覺? 甲生答:就覺得說爲什麼會做這種事? 委員問:爲什麼男生會對你做這種事? 甲生答:爲什麼會離家出走這樣? 委員問:喔,是你覺得說我爲什麼會離家出走喔? 甲生答:對~ 本院卷第216頁 3. 委員問:老師知道這邊你們好像有去做驗傷。好,那驗傷的這個部分也是10月9號警察局那一天的事嗎?好,那警察局兩三個小時之後,你有去醫院還是這個過程,你再跟老師描述一下。 甲生答:10月9號嗎? 委員問:對,10月...lO月9號 甲生答:有去醫院〜 委員問:對,去哪一個醫院? 甲生答:去新樓 委員問:麻豆...新樓麻豆嗎? 媽媽答:先去新樓,然後再去奇美 委員問:柳營奇美?好,那是離開警察局之後。 甲生答:對 委員問:這個程序是警察局那邊要求你們去做還是? 媽媽答:是我,我懷疑。 委員問:好,那之後離開的時候就去新樓跟奇美做驗傷? 媽媽答:沒有耶,因爲那時候他沒有驗,新樓沒有,然後我們掛那個門診做那個...內診。 委員問:所以是在奇美? 媽媽答:沒有,在新樓,啊然後發現有撕裂傷,才跟警官說我們要做什麼驗傷的動作。 委員問:媽媽你是有帶驗傷的資料過來? 媽媽答:有~兩間都要嗎?要正本的還是... 媽媽答:我有影印了。因爲我怕你們沒有...,奇美那邊是沒有,因爲它說隔一晚了,他說已經癒合了 本院卷第217至218、220頁 4. 委員問:那所以那一天...去他房間之後 ,你們就直接坐他床上嗎?那床上之後他對你做了什麼?他親你? 甲生答:對~ 委員問:他親你哪裡? 甲生答:嘴巴 委員問:嘴巴,他除了親你的嘴巴,他的手有沒有對你的身體做碰觸?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那他親你的嘴巴之後,你跟他說我要睡覺了,還是你什麼反應?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你們有什麼樣的對話,是他直接帶你進他房間就直接親你的嘴巴,還是他有說「我要親你可以嗎?」什麼之類的? 甲生答:就說「我要親」這樣~ 委員問:不記得,那他親你的當下,你有覺得他有其他生理的反應嗎?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沒有嘛,好,那親了之後,你不記得親多久,那之後你就說你要睡覺了,那就睡覺...躺著,然後一直到半夜,你發現他在做那件事情才醒過來,那他說他手很痠、結束之後,他有再對你做....他身體有壓在你的身體上面嗎?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那所以你等一下幫老師畫下來,你只是覺得他的手在弄你的陰道,他有沒有…比如說腳跨過你的身體或者是擁抱你?你們有擁抱嗎? 甲生答:有啊 委員問:什麼時候擁抱? 甲生答:就睡覺的時候~ 委員問:所以其實睡覺的時候就抱在一起的? 甲生答:抱一段時間 委員問:你有表示說「啊我要睡覺了」,啊他有...擁抱你的時候你有發現他有一些生理的反應嗎?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好,那你就睡覺了,那睡到半夜,你發現他用手指頭在弄你的下體的時候,那結束之後,有再擁抱之類的嗎?還是就各睡各的? 甲生答:就各睡各的~ 本院卷第220至221頁
附表二:
本院114年4月8日南院揚刑榮114侵訴32字第1149002975號函(本院卷第159至161頁)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114年4月25日麻新樓歷字第114250號函暨檢附病歷資料影本1份(本院卷第273至275頁) 二、請提供或說明下列事項: ㈡告訴人113年10月9日檢查之診斷證明書之判斷依據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資料。 ㈢該診斷證明書之「醫師醫囑」係指(A)處女膜『裂傷有無』之疑似?或(B)輕微程度之疑似? ㈣若是指「處女膜輕微裂傷」之判斷,為何會記載「疑似」? ㈤若「疑似」是指處女膜裂傷「有可能不存在」,則依當時醫療資料,有無其他屬於「非裂傷」的判定? 診斷證明書之判斷依據為113年10月9日門診,當日為一般門診 就診,並非性侵採檢,故未拍攝驗傷照片,可提供當日門診病歷供參;該診斷證明書之「醫師醫囑」不是指(A)處女膜『裂傷有無』之疑似,亦不是指(B)輕微程度之疑似,當日門診檢查時,僅有一處極淺裂傷,有可能是騎腳踏車或跑步所造成,診斷書上用詞較為簡略,另「疑似」意思並非指「處女膜輕微裂傷」之判斷,而是指並非一定是家屬所懷疑性侵造成,當時亦有告知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