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96號
TNDM,114,交訴,96,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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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志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13年度調
院偵字第1303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
分(114年度撤緩字第4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撤緩
偵字第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受命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穆志峯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示證
據部分增加「被告穆志峯於審理中之自白(交訴字第29、34
、38至40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
載。
二、核被告穆志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肇事致告訴人受傷後,竟未採取救護或其他
必要措施,復未提供年籍或聯絡方式及資料,立即駕車逃離
現場,罔顧傷者安危,增加告訴人傷害擴大之風險,影響檢
警之案件偵辦及肇事人員之釐清,對於社會公共安全產生危
害,被告守法意識薄弱,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告訴人
所受傷勢、被告之素行(參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最
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智識程度
及家庭經濟狀況(交訴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警惕。四、另被告酒後駕車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223號判處 有期徒刑4月,並於114年2月26確定在案,有上開前案紀錄 表可查,附為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 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 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下列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28號  被   告 穆志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穆志峯於民國113年1月9日22時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814巷由南向 北行駛,行經該巷與中山南路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支線 道車輛應讓幹道線車輛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貿然駛入中山南路,適有郭振發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而至,2車乃 發生碰撞,致郭振發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 出血、頭部損傷、頭部3公分及1.5公分撕裂傷、左腳大拇指 1公分撕裂傷伴有趾甲損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因撤回 告訴,業經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30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 。詎穆志峯肇事後明知郭振發已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故 意,騎乘機車逃離現場,嗣經員警調閱路口監視器,始循線 查知上情。
二、案經郭振發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穆志峯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郭 振發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 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現場蒐證及監視器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逃逸罪嫌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施 胤 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潘 建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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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