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256號
TNDM,114,交簡,1256,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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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昭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185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昭儀(原名蔡汩庈)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昭儀(原名蔡汩庈)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即向據報前往
  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而自首犯行,有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麻豆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1份附卷可參(警卷第25頁),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
  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變換
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肇致本案事故,使告訴人楊欣諭因而
受傷,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於警詢坦承犯行,但
迄未出面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參以被告之品行、
過失情節(被告為肇事主因,告訴人為肇事次因)、告訴人
之傷勢情形。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國中畢業、家境貧寒、現
為服務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1853號  被   告 蔡汨庈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汨庈於民國113年1月3日凌晨0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麻豆區麻佳路1段外側車道 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麻佳路1段139號前欲右轉彎時,本 應注意汽車右轉彎應注意右後方車輛、保持安全間隔,而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 ,適同向後方有楊欣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亦行至該處,楊欣諭見狀閃煞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因此致 楊欣諭人車倒地後,受有左側手肘擦挫傷、雙側手部擦挫傷 、左側大腿擦挫傷、雙側膝部擦挫傷、左側踝部擦挫傷等傷 害。
二、案經楊欣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汨庈於警詢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楊欣諭於警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現場及車損照片11張 證明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事實。 4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 卉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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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