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061號
TNDM,114,交簡,1061,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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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東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東翰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起駛
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致告訴人為閃避其車輛而煞車摔倒,
造成告訴人倒地受有左腹壁挫擦傷、左上臂壓砸傷、左肘及
前臂壓砸傷、左手壓砸傷、右肘挫傷、左膝壓砸傷併血腫、
左小腿及雙側足背壓砸傷、左足跟挫傷併左側距骨骨折之傷
害,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其智
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475號  被   告 李東翰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東翰於民國113年5月23日18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前駛出時 ,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晴天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起駛並向左切入前開路段之外側 車道,適王麗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 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3段由南往北方向駛至李東翰車輛後方 時,因為閃避李東翰車輛而煞車摔倒,並致王麗婷受有左腹 壁挫擦傷、左上臂壓砸傷、左肘及前臂壓砸傷、左手壓砸傷 、右肘挫傷、左膝壓砸傷併血腫、左小腿及雙側足背壓砸傷 、左足跟挫傷併左側距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王麗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東翰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上開時間,自上址 起駛並向左切入車道之事實。 2 告訴人王麗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王麗婷有於上開時、地,為閃避被告車輛而煞車自摔倒地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現場蒐證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翻拍照片、在場民眾車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及其擷圖翻拍照片、本署勘驗筆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證明上開行車事故之現場狀況,以及被告、告訴人車輛之各別位置與行進方向。 2.證明被告於肇事當時,於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4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 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事實。 5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3年10月21日南市交鑑字第1132269234號函及鑑定意見書 1.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起駛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 2.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煞車摔倒,同為肇事原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謝 旻 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 育 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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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