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富臻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9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富臻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
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富臻於民國113年1月17日18時15分許,明知未領有駕駛執
照,卻仍駕駛車號000-000號機車並在後方違規附掛拖車,
沿臺南市○○區○○○000○00號前防汛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行經防汛道路510609號燈桿前時,本應注意機車非經公路監
理機關核准,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且依當時情形,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在其機車後方附掛拖
車行駛,適有李財富(下稱告訴人)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
,沿同向後方騎乘至上開燈桿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
保持安全距離,而撞擊謝富臻機車後方附掛之拖車,致謝富
臻受有右側髖部挫傷、右側膝部挫傷等傷害,告訴人則受有
左側小腿三踝移位閉鎖性骨折、左側踝關節脫臼等傷害(告
訴人部分經本院另行審結)。
二、案經謝富臻、李財富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謝富臻經本院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
到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79頁),爰不待其陳述,
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有附件本案證據清單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
據等附卷可稽,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謝富臻之犯行應堪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謝富臻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傷
害罪。
四、被告謝富臻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
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何人犯罪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交通分隊之員警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
接受裁判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憑
(見警卷第43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謝富臻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明知自己未
領有駕駛執照,不得駕車上路,且不得在機車後方違規附掛
拖車,因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並衡酌被告之過失情節
為肇事次因、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雙方未達成和解,暨被
告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參警卷第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岑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證據清單
卷目
【警卷】南市警麻偵字第1130479820號【偵卷】113年度偵字第29931號
【院卷】114年度交易字第190號
一、供述證據
㈠被告即告訴人謝富臻
①113年1月19日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警卷第9頁)②113年7月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7頁)㈡被告即告訴人李財富
①113年2月20日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警卷第19頁)
②113年6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1-14頁)③113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5-17頁)④114年1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卷第37-38頁)二、非供述證據
㈠德昌中醫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警卷第21頁)㈡德昌中醫聯合診所健保醫療明細費用收據(警卷第23-25頁)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 警卷第27頁)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警卷第35頁)
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警卷第37-39頁)㈥被告李財富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警卷第41頁)
㈦被告謝富臻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警卷第43頁)
㈧現場及車損照片共21張(警卷第45-65頁)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警卷第71頁)㈩車號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73頁)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81頁)
車號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83頁)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4年1月7日南市交鑑字第11401054 43號函暨函附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偵卷第25-31頁)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偵卷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