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17號
附民原告 柯羿萍
附民被告 陳翔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63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