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60號
TNDM,113,附民,1560,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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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60號
原 告 陳子瑜


被 告 蘇清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7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
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74號被告蘇清榮所犯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因被告蘇清榮於民國114年3月16日死亡,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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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5月14日判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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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