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俞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
偵字第11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
實施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緣少年王○堯、范○寶、邱○明(以上3人涉案部分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於民國111年7月24日5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北海KTV附近之合家樂KTV內,與蘇冠瑜、陳彥霖、丙○○發生衡突,引發少年王○堯、范○寶、邱○明不滿,即透過乙○○、李宜哲找人到場助陣,嗣於同日6時許,乙○○、陳睿吾、袁楷崙(原名袁珩)、王諺豐、楊庭愷、鄭寬勝、李宜哲、少年王○堯、范○寶、邱○明及其他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先至臺南市南區新建路之北極殿旁集結,得知陳彥霖、丙○○尚在上開北海KTV317號包廂內唱歌,遂共同基於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犯意聯絡,由陳睿吾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袁楷崙及2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李宜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鄭寬勝及少年范○寶、邱○明,楊庭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其妻嚴筱筱、王諺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乙○○,一同前往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北海KTV。於同日6時45分許,渠等抵達北海KTV後,先後下車進到該KTV3樓大廳,遇到陳彥霖,雙方一言不合再起口角,乙○○遂上前徒手毆打陳彥霖,陳睿吾、袁楷崙、王諺豐、楊庭愷、鄭寬勝、李宜哲等人則在場助勢(以上陳睿吾、袁楷崙、王諺豐、楊庭愷、鄭寬勝、李宜哲6人經本院另案判決),之後渠等再至317號包廂,見丙○○在內,少年王○堯、范○寶、邱○明與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即上前以拳打腳踢及持酒瓶、酒杯、現場桌椅敲擊之方式,毆打丙○○,陳家瑜、陳睿吾、袁楷崙、王諺豐、楊庭愷、鄭寬勝、李宜哲等人則在場助勢,致丙○○受有頭部挫傷、右眼皮2公分撕裂傷、頭皮5公分撕裂傷、右耳2公分撕裂傷、耳後2公分撕裂傷、左手1公分撕裂傷等傷害 (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下稱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案件,其等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依法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
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附件本案證據清單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附卷
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據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
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罪。
四、被告於密切之時間在同一場所接續聚眾下手毆打2名被害人
等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各舉動間獨立性甚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均應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被告乙○○與同案少年范○寶、邱○明、王○堯及其他數名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六、被告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及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未思以理
性和平之方式解決問題,僅為朋友出氣,即在公共場所聚眾
毆打他人,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所
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並考量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害
乙節;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
、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見本
院訴緝卷第352頁、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岑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附 件
證據清單
卷目:
一、院卷
①【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90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稱「訴緝 卷」
②【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80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稱「院卷」二、偵卷
①【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卷1宗,即下稱「偵卷」三、警卷
①【南市警五刑偵字第1110438130號】卷1宗,即下稱「警卷」
壹、供述證據
一、同案被告供述部分
編號 姓 名 筆錄內容(出處) 1 被告袁楷崙 111年7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至10頁) 113年6月26日本院訊問筆錄(院卷第325至327頁) 2 被告陳睿吾 111年7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9至47頁) 113年3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257至263頁) 3 被告王諺豐 111年7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77至83頁) 112年7月17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61至164頁) 112年12月22日本院訊問筆錄(院卷第189至191頁) 4 被告楊庭愷 111年7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91至97頁) 5 被告鄭寬勝 111年7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13至119頁) 112年3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21至126頁) 112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93至99頁) 6 被告李宜哲 111年7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29至135頁) 112年3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21至126頁) 112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第93至99頁) 7 被告乙○○ 111年7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43至150頁) 112年7月17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59至161頁) 柯 博 齡 113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訴緝卷第9至12頁) 113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訴緝卷第93頁) 114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訴緝卷第133-135頁) 114年4月26日警詢筆錄(訴緝卷第137-159頁) 114年4月27日本院訊問筆錄(訴緝卷第189至191頁)
二、證人供述部分
編號 姓 名 筆錄內容(出處) 1 證人范○寶 111年7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65至174頁) 2 證人邱○明 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85至191頁) 3 證人王○堯 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11至216頁) 4 證人丙○○ 【金星】 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33至235頁;同警卷第237至239頁) 111年12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暨其回答偵訊內容之手寫紙張1紙(偵卷第97至99、101至103頁) 5 證人陳凱威 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87至289頁) 112年1月12日偵訊筆錄【具結】(偵卷第113至114頁) 6 證人陳彥霖 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55至257頁;同警卷第259至261頁) 7 證人蘇冠瑜 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71至273頁;同警卷第275至277頁) 8 證人葉書毓 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91至297頁) 9 證人王詠仁 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03至306頁) 10 證人曾琬婷 111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07至310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物證部分
編 號 筆錄內容(出處) 1 BQB-5898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31頁) 2 BGH-8928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75頁) 3 BMP-8833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101頁) 4 現場監視錄影器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19張(警卷第311至320頁;同警卷第63至64、153至157頁)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7月24日15時50分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收據(警卷第197至203頁) 【受執行人:邱○明】 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7月24日17時10分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收據(警卷第219至225頁) 【受執行人:王○堯】 7 丙○○之中華門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警卷第253頁) 8 丙○○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第107頁;同警卷第249頁) 9 袁楷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11至12頁) 10 陳睿吾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59至60頁;同警卷第61至62頁) 11 王諺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85至86頁) 12 楊庭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99至100頁) 13 鄭寬勝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121至122頁) 14 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151至152頁) 15 范○寶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175至177頁) 16 邱○明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193至195頁) 17 王○堯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217至218頁) 18 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241至243頁;同警卷第245至247頁) 19 陳彥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263至265頁;同警卷第267至269頁) 20 蘇冠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279至281頁;同警卷第283至285頁) 21 葉書毓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警卷第299至3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