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3年度,85號
TNDM,113,交訴,8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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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余菁


代 理 人 賴盈志律師
被 告 劉胡鳳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0 五樓之0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洪紹頴律師
甘芸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余菁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胡鳳珠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
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人即告
訴人余菁芳為被害人劉柏呈母親,為保障告訴人余菁芳之
權益,並考量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余菁達成和解等情,爰
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
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
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涉犯過失致人於死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
院審理中,因被告所涉為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
即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
與之案件;而被害人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母親,有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參,亦合於同條第2項所定
得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
 ㈡又本院就上開聲請訴訟參與之事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
經檢察官及被告均表示沒有意見等情;復斟酌本案為交通事
故所生之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被告與上開聲請人間原無任何
關係,兼衡訴訟進行之程度及上開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
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
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上開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均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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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