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德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被 告 葉冠成
籃育成
王禹傑
杜冠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
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
月5日」之記載,依起訴書及卷內事證,顯係「中華民國113
年12月5日」之誤寫,核屬顯然錯誤,且此部分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